#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实施意见（...
> 产业资讯 · 办厂易产业研究院 · 2026-11-01
## 导读
一、适用范围 （一）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安防、文化创意、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

## 正文
索 引 号 E0001-01-2026-0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28日 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26〕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安政办〔2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精准保障产业项目落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一）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安防、文化创意、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机器人、工业设计以及其他产业的研发、设计、中试、检验检测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产业用地。 （二）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无污染生产等功能的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配建的办公、食堂、小型商业、公寓及宿舍等服务设施用房。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存量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科研、教育、养老、医疗、商业等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鼓励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闲置既有用房，按规定转换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新型产业。 二、产业准入管理 （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行产业准入管理，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方向，聚焦服务高端产业，精准赋能科创企业。辖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发展需求，培育符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优势、彰显地域特色的新产业、新业态。 （五）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性质审查和准入管理，制定涵盖经济、建设、环保等方面相关指标，作为项目履约监管和后续达产验收的依据。 三、规划管理 （六）新型产业用地具体指标应根据新型产业项目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具体地块的区位和交通条件等综合确定。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3.5，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建筑高度原则上小于80米，绿地率不大于20%。 （七）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可兼容商业商务、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严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商品住宅、专家楼、酒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八）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详细规划优化，可用作新型产业用地。 （九）新型产业用地建筑风格应与整体城市环境相融合，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建筑风格宜保持统一协调。鼓励新型产业用地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 四、用地管理 （十）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与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同步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完善用地手续。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项目建设履约要求、产业发展履约要求及违约责任。项目建设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标准、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条件与比例、建设周期等；产业发展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等。 （十一）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鼓励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在符合产业准入和项目准入条件下，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出让年限按原土地剩余年限确定。 （十二）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地价，根据区位、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分割比例、建筑功能配比、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按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确定。兼容用地涉及多种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区分不同用途分项开展地价评估，综合确定整宗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对应各土地用途出让最低价标准。 五、不动产登记管理 （十三）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十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可分割产业用房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通过达产验收后，可按规定进行转让（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外）。已办理分割转让的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后不动产权证书标注“新型产业用房”。 （十五）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原则上按幢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自持产业用房比例不得少于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不含兼容用途建筑面积），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在不改变新型产业用地用途且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辖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按幢、层、间为基本分割单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为300平方米。 六、项目履约监管 （十六）辖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履约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监督，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强化动态巡查。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产业指导、环保核查、产权登记、税收征管等工作，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26年9月28日 相关阅读： 让存量土地“焕新”！安阳市出台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安阳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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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安防、文化创意、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机器人、工业设计以及其他产业的研发、设计、中试、检验检测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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