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产业资讯 · 办厂易产业研究院 · 2026-09-18
## 导读
长护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未就业人员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人员参保的困难人…

##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30/2026-0013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6〕1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8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JCZG-01-2026-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职工长护险基础上，将全市城乡居民纳入长护险覆盖范围，实现长护险制度全覆盖。以市级统筹为基础稳步推进制度实施，建立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长护险制度。 二、筹资政策 （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以下统称未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长护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二）筹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三）筹资标准。长护险费率为0.3％。未就业人员费率2027年减半从0.15％起步，2028年为0.15％，2029年为0.2％，2030年为0.25％，2031年及以后年度为0.3％。各参保主体合理分担费率，按规定缴费。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个人缴纳的长护险费，按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本人同意，费款由医保经办机构优先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月代扣代缴，不足以扣缴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按规定缴纳。条件成熟时，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同步参加长护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四）筹资支持。 1．政府资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人员参保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0％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2．个账共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3．社会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省级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筹资费率。 （二）保障内容。长护险重点为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保障，服务提供方式包括：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待遇标准。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护理服务方式实行限额标准内按比例据实结算，具体待遇标准为： 1．居家护理。按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按未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5％。 2．社区护理。按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按未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 3．机构护理。按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按未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就业人员为16920元，未就业人员为12240元，结合付费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分别设置每月（或每日）支付限额。限额标准以内的合规费用由基金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费。待遇标准按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实行动态调整。 （四）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自2027年1月起，对连续参加长护险并缴费满4年的未就业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5％。断保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原累积的连续参保激励不保留。 除新生儿、政府资助参加长护险的对象等特殊群体外，自2027年1月起，对未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12个月），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12个月）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48个月）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修复当年我市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探索将诚信管理覆盖至定点机构、评估人员、护理人员、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建立诚信档案，记录诚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待遇衔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基金支付 （一）支付范围。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委托经办服务费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就业人员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暂按试点期间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 （2）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3）应由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4）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二）支付方式。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依据不同服务模式，构建以床日、服务时长为主的支付方式，形成长期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标准，强化基金结算管理。 五、配套管理 （一）失能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省级要求规范开展评估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评估费用按照省统一规定由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建立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动评估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评估中的作用。 （二）服务供给。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提升城乡基层服务可及性。 （三）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核算监督。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控，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促进精算平衡。 （四）经办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 （五）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按规定完善适应晋城实际的长护险业务应用功能，实现待遇申请、等级评估、服务项目、经办管理、日常监督等一体化管理。 （六）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综合评估与多维度监管体系，探索建立评估责任追究和结果抽查检查机制。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基金使用、协议履行、待遇享受等监督检查。构建监管知识库和规则库，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长护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稳妥推进改革。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牵头制度建设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落实补助及工作经费，实施财会监督；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做好政策衔接与数据共享；人社部门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配合信息共享与代扣代缴；卫健部门规范医疗机构护理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家庭医生参与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项目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做好保费征收；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协同配合。各部门加强协调，确保顺利推进。 （三）稳妥有序推进。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长护险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履行好属地职责，落实政策标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2027年全域启动并规范运行统一的长护险制度。要着力加强服务市场培育，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定点机构准入和服务质量监管。要强化基金运行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制度实施平稳有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级政策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18851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 《晋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 晋城市出台实施方案，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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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条件成熟时，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 原文出处
- [查看来源](http://xxgk.jcgov.gov.cn/jcsrmzf/zc/jszb/202610/t20261021_2404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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