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产业资讯 · 办厂易产业研究院 · 2026-10-30
## 导读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申报制，通过项目进行申报，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资金，以补助的方式安排，不进行切块安排。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州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 正文
中国政府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浏览 适老化 长者服务 个人中心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黔南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18525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10-3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30 11:30 打印 关闭 【字体：小 中 大】 州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市）：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南州财政局 2026年10月28日 附件 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资源整合、择优保障、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事项所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不包括项目开工后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申报制，通过项目进行申报，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资金，以补助的方式安排，不进行切块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展改革委）会同黔南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州直行业部门、县市发展改革局、项目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州财政局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提出调整和收回建议，配合州财政局开展资金调整和收回。 州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调度和资金支付，审核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调整和收回。 州直行业部门负责本领域州本级专项资金申报，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本领域项目审查，审核本领域项目提出调整和收回申请，配合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调整和收回。 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提出本地区专项资金调整和收回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和收回。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负主体责任，提出专项资金的申请，围绕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预算绩效执行，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成熟度、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予以安排，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应符合投资政策和上级资金投向，本级政府实施的项目。 （二）支持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依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部署开展的全州性或区域性的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 （三）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楼堂馆所，严禁用于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等禁止类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主要用于项目规划、选址论证、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图设计等编制费用，以及相关咨询、评估、评价、审查等费用，不包括开工后发生的施工、材料等费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时，主要用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耗材费、咨询费、印刷费、宣传费、劳务费（仅限聘用人员）以及与编制或研究工作相关，且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州发展改革委根据每年中央和省、州的经济工作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明确当年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作为安排下达当年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不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属县（市）规划和研究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县（市）自筹解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资金申报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后续监管工作。 （一）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单位根据近期拟实施或拟申报上级资金的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按属地原则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组织审查。县级实施的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申请专项资金，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当地财政部门、行业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按实施的轻重缓急和成熟度进行重要性排序，由县（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实施的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申请专项资金，由州级行业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按实施的轻重缓急和成熟度进行重要性排序，由州级行业部门报送州发展改革委。 （三）州级评审。州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后，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州直行业部门集中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按实施的轻重缓急和成熟度进行重要性排序，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州财政局审核。 （四）州级财政审核。州财政局对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初审，审核情况反馈州发展改革委。 （五）报政府审定。州发展改革委修改后，与州财政局协商一致，由州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报州政府审定。 （六）下达计划。州政府审定后，先由州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再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原则上单个项目每年安排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接收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报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财政局审核。资金下达六个月后，项目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州发展改革委商州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绩效目标，抓紧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当年下达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州委、州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当年完成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由州财政局商州发展改革委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对上年度结转仍未使用的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或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申请退回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按程序收回资金后商州发展改革委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保障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切实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围绕预期绩效目标进行重点绩效跟踪。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3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在形成绩效报告后15日内报送州发展改革委和州财政局审核备案。州财政局根据工作计划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在专项资金使用期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有权检查项目申报单位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会同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同时，限制该单位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每季度向州发展改革委和州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将相关成果留存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财政局、州直行业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测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州直行业部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州直行业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真实、规范、合规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用途、时限拨付和使用资金的； （二）挤占专项资金，违规列支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费用、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缺口、发放津补贴福利、清偿其他债务的； （三）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资金使用范围、调整前期工作内容，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通过虚列支出、虚假往来、划转下属单位、虚构合作业务等方式转移专项资金的； （五）虚报项目、伪造前期资料、编造项目进度、虚构中介服务、伪造票据凭证、重复申报项目、虚增前期工作成本等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财务及绩效资料、篡改销毁凭证台账、拖延整改、拒不退回违规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国家部委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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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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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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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图3）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仅作为产业资讯分享，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机构所有，原文链接：[https://www.qiannan.gov.cn/zwgk/jcxxgk/zcwj/gzjgfxwj/202610/t20261030_91056077.html](https://www.qiannan.gov.cn/zwgk/jcxxgk/zcwj/gzjgfxwj/202610/t20261030_91056077.html)。如有侵权，请随时致电 18013759055，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 常见问题
### 企业该如何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接收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

### 申报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附件：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南州财政局 2026年10月28日 附件 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原文出处
- [查看来源](https://www.qiannan.gov.cn/zwgk/jcxxgk/zcwj/gzjgfxwj/202610/t20261030_91056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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