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产业资讯 · 办厂易产业研究院 · 2026-09-30
## 导读
保障工作经费，足额安排巡查排查、封堵治理、举报奖励、执法装备等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和举报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配合做好罚没收入收缴入库工作。 二、资金保障 本机制涉及的举报…

## 正文
中国政府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浏览 适老化 长者服务 个人中心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黔南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095769 信息分类： 其他  通知  黔南州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8-27 文  号： 黔南府办函〔2026〕2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30 10:31 打印 关闭 【字体：小 中 大】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 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为基础，以废弃矿洞风险管控为重点，以打击私挖盗采违法行为为抓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推动我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落实废弃矿洞排查全覆盖、封堵全到位、管控全落实，动态清零风险隐患；私挖盗采违法行为得到根本性遏制，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形成“不敢盗、不能盗、不想盗”的高压态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协同监管责任，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健全管理漏洞，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1.全链条排查线索。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实打击非法采矿的主体责任，压实乡镇发动群众参与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私挖盗采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提交虚假图纸、无证开采、利用废弃矿洞盗采、非法运输销售矿产品等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加强联动会商，依法处理。 2.常态化联合执法。建立州、县两级联合执法机制，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每季度开展1次联合巡查，重点对无证采矿、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采矿、超层越界采矿、提交虚假图纸、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运输销售矿产品、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打击。对重点区域、重点矿种、重点时段（节假日、夜间）加密巡查频次，开展突击检查、暗访抽查，形成“露头就打、见违就查”的高压态势。 3.零容忍从严查处。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监管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对查实的无证采矿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为私挖盗采提供民爆物品、电力、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的，依法一并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涉矿黑恶势力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4.建立打防长效机制。建立私挖盗采及非法收购矿产品行为监管制度。对违法私挖盗采或收购非法矿产品的企业、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矿产品运输、销售环节监管，严查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斩断私挖盗采利益链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曝光、政策解读、警示教育等方式，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强化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织密风险防控网络 1.全面排查废弃矿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履行废弃矿洞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对行政区域内废弃矿洞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非法开采形成的废弃矿洞。按洞口所在行政区逐洞核实位置坐标、洞体结构、形成原因、周边环境、风险等级、权属归属等信息，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本账”动态管理台账，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可追溯”。 2.规范实施封堵标准。对排查出的煤矿废弃矿洞（井）按照省能源局、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关闭煤矿技术档案统一井筒封闭标识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4〕162号）有关要求实施封堵。金属、非金属矿山废弃矿洞（井），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封堵废弃金矿矿井（硐）指导意见（试行）〉的函》的要求，采取炸毁或永久封堵的方式进行彻底封堵，并做到恢复地表地貌，复垦复绿。 3.建立“人防+技防”长效管控机制。建立废弃矿洞监管制度，对发现的废弃矿洞（管理范围以洞口所在行政区为准）逐洞明确监管责任人和巡查人，落实管控措施、明确巡查频次，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巡查人员补助经费。根据矿种价值和区域综合研判，对排查出的废弃矿洞风险程度分成高、中、低风险进行管理，对高风险点位（高价值矿种，如金、锑、铝、锌等有色金属矿；高风险区域，如非法盗采易发高发区、行政区划交界区），分期分批逐一落实视频监控措施；对中、低风险区域逐步落实无人机动态巡查，有条件的点位逐步落实视频监控措施。同时将废弃矿洞空间位置、封堵情况等信息上图管理。 三、县（市）、部门责任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县级统筹、乡镇主抓、村级落实”的责任体系；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和集中整治，督促落实废弃矿洞“一洞一档”台账管理、包保责任和封堵措施；保障工作经费，足额安排巡查排查、封堵治理、举报奖励、执法装备等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推动废弃矿洞动态“清零”和私挖盗采“露头就打”，确保监管不留盲区、责任不留空白；对履职不力、监管失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监管职责，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和指导地方排查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落实封堵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对本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利用废弃矿洞盗采等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函告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秩序及矿产品的管理。参与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行动。对本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越界采矿、破坏性开采的行为，及时函告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严防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严查严处将民用爆破物品出售、出借、转让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 财政部门：将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统筹安排废弃矿洞巡查排查、封堵治理、警示标识设置、无人机及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购置、联合执法、举报奖励等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专项资金和举报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配合做好罚没收入收缴入库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各项工作。乡镇（街道）按照本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要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压紧压实各方面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工作。统筹各部门职能，明确排查封堵整治责任和监管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协作配合、联合执法，持续开展排查封堵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织密织牢基层监管体系，加强常态化巡查。 （二）强化协同联动。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矿山开采监管、废弃矿洞排查整治、打击私挖盗采等工作中协同发力，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联动、责任共担”。 （三）加大资金保障。州、县两级要加大矿山安全监管、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排查设备、执法装备、无人机、视频监控、警示标识、封堵治理等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矿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生态修复、智能化改造投入，提升安全水平和综合防控能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解读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曝光私挖盗采、违法开采典型案例，宣传规范管理、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增强矿山企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群众监督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黔南州废弃矿洞信息报告和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试行） 2.黔南州打击盗挖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试行） 3.黔南州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机制（试行） 4.黔南州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试行） 附件1 黔南州废弃矿洞信息报告和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试行） 一、工作目标 为防止废弃矿洞漏排，早发现、早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提供州内废弃矿洞的位置信息和矿产资源的违法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一经查证属实的，将获得相应奖励。各县（市）可参照本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举报奖励措施。 二、资金保障 本机制涉及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州、县（市）财政部门统筹保障，纳入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规范兑付，确保奖励政策落地落实。 三、举报奖励范围 废弃矿洞信息报告类：常态化管控后，准确报告台账外的废弃矿洞位置信息；已封堵被打开；发现新开口、打偏洞等试图进入矿洞的。 违法勘查类：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持超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勘查矿产资源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 违法开采类：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未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种范围（共生、伴生矿种除外）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采矿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四、奖励标准 （一）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并第一时间报告的，奖励200元： 发现未纳入台账、尚未封堵的废弃矿洞（含探矿坑口、历史遗留矿洞）；发现已封堵的废弃矿洞封堵设施被人为破坏；发现新开口、打偏洞等试图进入矿洞的行为。 （二）举报盗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非法运输、收购盗采矿产品行为，提供有效证据协助查处的，奖励1000元—20万元（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工作运行机制 （一）举报奖励严格执行“一案一奖”原则： 1.同一案件多名举报人依据同一线索分别举报的，奖励受理登记时间最早的举报人； 2.两名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单一案件核发奖励，奖金由首位署名举报人领取，或由其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代为领取； 3.同一举报人反映多项存在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内容重合部分不予重复计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进行的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举报内容已被其他举报人先行举报，且已被相关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内容已被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信息不具体、不明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举报人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兑付实行州、县两级双重核查，县级已完成奖励发放的，州级不再重复兑付。 （二）受理方式。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也可以按照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专门设置的举报电话和公布的举报来访方式及信函邮寄等。 （三）核实与兑现流程。群众报告（附线索）—12345平台转办或专门的举报电话（来访、信函等）—县（市）牵头部门和乡镇（街道）初核—州自然资源局复核审批兑现奖励。 （四）责任追究。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2 黔南州打击盗挖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 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协同联动 工作机制（试行）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建立州、县、镇、村四级工作体系，形成“责任全覆盖、巡查全天候、执法全链条、管控全闭环”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盗挖盗采反弹势头，守护矿产资源安全与生态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健全工作职责 州级：州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全州打击盗挖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工作，组织对跨县域及重大打击盗挖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矿洞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置，每年对全州生产矿山不低于20%进行抽查实测。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县级：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生态环境、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打击盗挖盗采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乡级：乡镇（街道）负责，统筹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市场监管分局等人员力量，负责本辖区日常调度、排查组织、隐患处置及上报协调。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即劝阻、现场临时控制。 村级：以村（社区）为单元，村（居）“两委”负责，统筹村（居）“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力量，负责本村（社区）内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矿洞风险隐患情况排查、线索举报、政策宣传、群众动员等工作。重点检查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和废弃矿洞封堵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新增盗采洞口、有无可疑人员和车辆出入等。 三、具体工作任务 日常排查：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日常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上报。重点排查废弃矿洞封堵情况、有无盗采痕迹、有无非法运输车辆等。原则上每月对辖区废弃矿洞开展1次全覆盖核查，对辖区内所有废弃矿洞、历史盗采点、关闭矿山开展全覆盖排查，逐一编号、定位、拍照建档，明确责任人员，建立“一洞一档”动态管理。废弃矿洞所在地以洞口所在地辖区划分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村级广播、微信群、入户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监督。 集中排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排查或集中排查。重点针对短期内的专项排查工作以及日常的多部门联合排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行业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排查。 线索处置：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村（社区）、乡镇（街道）上报的风险隐患和私挖盗采线索，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判，未达到打击条件的，由行业部门研判后依法处置；达到处置条件的，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打击。 现场处置：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废弃矿洞、私挖盗采现场应100%确认，分析研判风险隐患，明确处置意见。对需要进行矿洞封堵、开展地质灾害治理、需要进行尾矿废渣处理、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由县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 后续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对整改完成后的废弃矿洞、私挖盗采现场按照排查要求做好日常排查及日常管控。 附件3 黔南州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工作机制（试行） 一、工作目标 为规范持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打击超层越界开采、上交阴阳图纸、违规设立隐蔽工作面等违法行为，促进矿权秩序持续向好，助推富矿精开，特制定本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台账化管理。各县（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督促生产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供电等部门每季度对辖区矿山台账进行核查研判，核对开采量、损失量与生产报表、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等数据的匹配性，对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展进行初步研判。 （二）严格常态化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定期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生产矿山每季度开展1次储量监测，露天矿山可采用无人机航拍+实测、地下矿山可采用井下实测+实时测量开拓工程，编制季度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在建矿山每半年开展1次储量监测与工程测量，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工前开展1次全面储量监测。县（市）级自然资源局对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进行核查，州自然资源局每年对全州生产矿山不低于20%进行抽查实测。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采矿权人未建立台账、未按规定进行储量监测、提交虚假报告/数据、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监测资料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程序纳入失信人名单；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吊销资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监测监管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4 黔南州打击非法采矿部门联动执法 工作机制（试行） 一、工作目标 为保护矿产资源，规范全州矿山资源开发秩序，持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解决各部门各自为政，执法力度不足、线索移交不畅、处罚力度效率不高、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季度常态会商及专题会商联动制度。每季度末由州自然资源局牵头，公安、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集中会商，全面梳理废弃矿洞管控隐患、存量违法线索及在办涉矿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堵点难点，分析研判阶段性非法开采风险形势，统筹安排联合巡查、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 遇涉案金额较大、团伙盗采、跨区域流窜、反复盗采、涉黑涉恶、暴力抗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重大非法采矿案件，立即启动专题会商。由案件牵头单位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参会，共同开展案情研判，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明确调查取证路径、细化各单位职责分工，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战、处置标准不一、案件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提升涉矿案件综合处置质效。 （二）强化联合执法。针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无强制执法权、现场处置权限有限、当事人拒不配合、恶意阻挠、取证固证难、设备物品难以管控等执法痛点，建立部门靠前联动、同步到场、协同处置机制。 1.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巡查、现场核查、立案调查过程中，遇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擅自撤离现场、阻挠调查取证、销毁隐匿证据、抗拒整改、聚众阻挠执法等情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及属地乡镇，启动靠前联合执法等工作。 2.公安机关同步靠前介入，负责维护现场执法秩序、依法打击制止暴力阻碍公务行为，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现场勘验、影像留存、证据固定、涉案设备管控等工作 。 3.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行业部门根据现场违法情形同步靠前配合，按职责分工负责切断非法作业供电、核查经营资质等，杜绝因执法权限不足导致案件取证失败、违法问题脱管漏管 （三）强化线索移送处置。建立非法采矿线索及时发现、限时移送、闭环核查、按期反馈工作机制，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线索互通共享，所有涉矿违法线索须同步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执法部门备案处置。 1.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网格巡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舆情排查中发现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废弃矿洞盗采、非法储运销矿产品、违规供电供设备、违规使用民爆物品等线索，立即登记线索台账。 2.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线索，3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应主管部门，明确问题点位、违法情形、风险隐患、初步核查情况。 3.线索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核查处置、现场复核、证据固定，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处置措施、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移送部门，做到线索不积压、问题不悬空、事事有回音、件件有闭环。 4.各部门按月汇总线索排查、移送、处置、办结情况，形成常态化分析研判，针对性补齐监管漏洞。 （四）强化行刑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工作流程，规范案件移送、审查、反馈全链条管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有效贯通。 1.自然资源部门对巡查、核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资源破坏价值认定、违法所得核算，完整固定现场影像、勘验笔录、询问材料、鉴定文书等全套证据。 2.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24小时内完成初审梳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移交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公安机关对接收的涉矿移送案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研判，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反馈移送单位；对证据不足的，明确补证清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移送证据。 三、严肃工作纪律 对在矿产资源监管、联合执法、线索排查、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巡查流于形式、线索漏报瞒报、核查处置迟缓、整改落实不力等失职渎职问题，以及对非法采矿行为包庇纵容、通风报信、放任问题反弹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解读：《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家部委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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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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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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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和废弃矿洞排查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图3）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仅作为产业资讯分享，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机构所有，原文链接：[https://www.qiannan.gov.cn/zwgk/jcxxgk/zcwj/qnfbh/202609/t20260930_90953612.html](https://www.qiannan.gov.cn/zwgk/jcxxgk/zcwj/qnfbh/202609/t20260930_90953612.html)。如有侵权，请随时致电 18013759055，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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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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