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产业资讯 · 办厂易产业研究院 · 2026-09-28
## 导读
12.积极对接争取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结合各苏木乡镇实际情况，科学配备垃圾转运车辆，配套完善垃圾压缩站、中转站（房）等基础设施，提升苏木乡镇垃圾清运处置能力，夯实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硬件保障基础。…

## 正文
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6-0004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9-23 文号： 乌政办发〔2026〕5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推进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各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持续加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力度，全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管护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水平。 附件：《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202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举措 责任部门 （一） 限期清零存量积存垃圾 1 开展农村牧区存量垃圾拉网式大排查，聚焦道路边坡、河道沟渠、洼地坑塘、林地草地等重点区域，全面摸清积存垃圾位置、体量、类别，建立问题清单，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积存垃圾清运处置，实现动态清零。 1.统筹开展农村牧区存量垃圾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积存垃圾位置、体量、类别，建立问题清单，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积存垃圾清运处置，实现动态清零。 市住建局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对田间地头的农业废弃物、秸秆、农膜和村庄内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等垃圾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排农业生产类存量垃圾，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积存垃圾清运处置。 市农牧局 3.对河道、山洪沟、水库等水域岸线范围内存量垃圾开展拉网式排查，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积存垃圾清运处置。 市水利局 4.对林区、草场和自然保护地内存量垃圾开展拉网式排查，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积存垃圾清运处置。 市林草局 5.负责铁路沿线两侧、站场和安全保护区内垃圾排查清理和整治，加强常态化巡护管控，制止违规倾倒行为，消除通行安全隐患，联动属地开展整治，维护铁路沿线整洁环境与运输安全。 铁路部门 2 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抽查核查，坚决杜绝清理后垃圾复堆反弹问题。 6.督导各旗县市区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抽查核查，坚决杜绝清理后垃圾复堆反弹问题。 市住建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3 落实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分类管控要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重点推进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在嘎查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易腐垃圾堆肥沤肥就地利用，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 7.落实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管控要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重点推进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在嘎查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 市住建局 8.落实农村牧区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分类管控要求，推进易腐垃圾堆肥沤肥就地利用。 市农牧局 9.加强对有毒有害垃圾的监管。对农村牧区有毒有害垃圾暂存场所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农村牧区有毒有害垃圾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张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增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等措施，规范运行、合规处置农村牧区有毒有害垃圾。 市生态环境局 4 加强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膜、农药包装回收处置行动，推动畜禽粪污、秸秆等多元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链条 10.加强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膜、农药包装回收处置行动，推动畜禽粪污、秸秆等多元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链条。 市农牧局 5 推进建筑垃圾堆放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分离设置，引导农牧户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堆放点，鼓励用于嘎查村内道路、基础回填等村庄建设，提高就近消纳和再利用水平。 11.推进建筑垃圾堆放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分离设置，引导农牧户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堆放点，鼓励用于嘎查村内道路、基础回填等村庄建设，提高就近消纳和再利用水平。 市住建局 （三） 健全垃圾收集转运机制 6 科学规划转运设施，因地制宜配备转运车辆和保洁人员，配齐压缩站、中转站（房）等硬件，提升苏木乡镇清运能力。常态化开展垃圾收集转运，根据各嘎查村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清运频次，每周至少对所辖嘎查村垃圾集中转运1—2次。强化日常监管，推广视频监控、群众随手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渠道监督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违规倾倒垃圾、转运垃圾不及时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12.积极对接争取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结合各苏木乡镇实际情况，科学配备垃圾转运车辆，配套完善垃圾压缩站、中转站（房）等基础设施，提升苏木乡镇垃圾清运处置能力，夯实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硬件保障基础。 市住建局 13.常态化开展垃圾收集转运，根据各嘎查村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清运频次，每周至少对所辖嘎查村垃圾集中转运1—2次。 市住建局 14.督促各旗县市区强化日常监管，推广视频监控、群众随手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渠道监督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违规倾倒垃圾、转运垃圾不及时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市住建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积极对接争取乡村振兴扶持资金，加大资金倾斜力度，结合各苏木乡镇实际情况，科学配备垃圾转运车辆、专职保洁人员，配套完善垃圾压缩站、中转站（房）等基础设施，提升苏木乡镇垃圾清运处置能力，夯实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硬件保障基础。 市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 7 根据集聚发展类、稳定发展类、守边戍边类、整合发展类嘎查村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能够覆盖的嘎查村，可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离盟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的嘎查村，可采用苏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运距超过70公里或运输时间超过1.5小时的偏远嘎查村，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利用或妥善处理。 16.根据集聚发展类、稳定发展类、守边戍边类、整合发展类嘎查村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能够覆盖的嘎查村，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离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的嘎查村，采用苏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运距超过70公里或运输时间超过1.5小时的偏远嘎查村，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利用或妥善处理。 市住建局 （五）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8 科学布局和配置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鼓励跨旗县（市、区）、跨苏木乡镇共建共享。优化焚烧厂与填埋场的处置衔接，推动传统填埋场转为兜底保障处置场所。人口稀疏、运距较长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规范建设小型分散式高温焚烧设施。 17.科学布局和配置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鼓励跨旗县市区、跨苏木乡镇共建共享。优化焚烧厂与填埋场的处置衔接，推动传统填埋场转为兜底保障处置场所。人口稀疏、运距较长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规范建设小型分散式高温焚烧设施。 市住建局 18.指导各旗县市区做好垃圾处置场和填埋场规划和用地保障，确保垃圾消纳场等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和合法化运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 9 加大对简易填埋场、低温小型焚烧设施、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力度 19.加大对简易填埋场、低温小型焚烧设施、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力度。 市住建局 20.负责简易填埋场、低温小型焚烧设施、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工作，督导设施改造、封场过程规范落实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 （六） 严厉查处违规倾倒行为 10 以城郊结合地区为重点，加强源头管控，严防城镇建筑垃圾向农村牧区偷运倾倒。建立跨盟市联防联治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备案审批流程。 21.以城郊结合地区为重点，加强源头管控，严防城镇建筑垃圾向农村牧区偷运倾倒。建立完善跨旗县市区联防联治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备案审批流程。 市住建局 11 深化行刑衔接，从严查处随意倾倒、露天堆放、沿途抛撒、露天焚烧、违规转运垃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处置垃圾的责任主体开展全过程追责问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违规堆放、违规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 23.加强对农田、农村农业生产区域巡查管控，排查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随意倾倒、露天堆放、露天焚烧等违规行为，指导各旗县市区依法开展涉农区域垃圾违法问题查处，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农牧局 24.对垃圾违法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核查、取样监测与调查取证，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违法倾倒线索核查处置。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25.对乱堆乱倒垃圾破坏耕地、废弃矿坑堆放垃圾等问题开展执法处置，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26.对河道、山洪沟、水库等水域岸线范围开展常态化巡查，加强向水体、河道内倾倒垃圾、沿河露天堆放垃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 27.对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开展巡查管护，依法查处管护范围内非法倾倒、露天堆放、露天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落实执法办案要求，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林草局 28.开展国省干道建筑控制区内的垃圾排查和清运处置，指导督促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垃圾排查和清运处置，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规倾倒垃圾行为。依法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执法处置，做好执法信息与信用材料报送，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29.打击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严查违法倾倒、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侦办涉嫌偷挖盗采砂石料等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公安局 30.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市发改委 （七） 强化收运处置资金保障 12 加强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环卫设施更新维修、垃圾转运处置、保洁人员工资、农村牧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的统筹和保障。 31.统筹涉农、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保障苏木乡镇、嘎查村环卫设施更新维修、垃圾转运处置、保洁人员待遇保障及农村牧区环境整治提升相关工作，强化基层环卫运维、人居环境治理各项保障，持续提升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管护水平 市农牧局 13 32.积极争取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指导以乡镇为整体申报项目，协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农村牧区环境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14 33.积极争取上级下达的保障农村牧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经费，并及时下达至相关旗县。指导各旗县市区落实苏木乡镇、嘎查村环卫设施更新维修、垃圾转运处置、保洁人员工资等所需资金，规范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 市财政局 15 探索建立农牧民合理付费、嘎查村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运维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根据各地区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分类分级予以支持。 34.充分发挥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作用，指导各旗县市区探索建立农牧民合理付费、嘎查村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治理。 市农牧局 16 35.指导各旗县市区足额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运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建立农牧民付费、村集体统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 （八） 压紧压实垃圾治理责任 1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压实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责任。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推进滞后、整改不力的，按程序移送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6.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压实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责任。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办工作内容，对推进滞后、整改不力的，纳入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督促跟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字解读: 《〈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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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如何提升垃圾清运能力
科学配备垃圾转运车辆，完善垃圾压缩站等基础设施

### 资金来源是什么
争取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补助项目资金

## 原文出处
- [查看来源](https://www.wulanchabu.gov.cn/zfwj/2022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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