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集《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市级 · 安康 · 土地政策 · 发布于 2026-05-0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安康
- **政策类别**：土地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5-08
- **发文单位/来源**：安康市政府

## 摘要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补偿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和时间、补偿方式和标准、补助和奖励等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细则，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安康中…

## 政策正文
智能搜索智能问答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意见征集 > 调查详情关于征集《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 至 2026-06-07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5月8日-2026年6月7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滨江大道1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0邮政编码：725000电  话：0915-3336907电子邮箱：540799095＠qq.com附件：1.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解读说明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5月8日附件1：
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安康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经办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处”）为安康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城管执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条例》明确的情形之一的，或依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既有建筑改造，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城市更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征收费用概算、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补偿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和时间、补偿方式和标准、补助和奖励等事项。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集中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超过50户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镇办社区、政府网站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依据确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除《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予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细则，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并通过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诚信记录等信息，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康中心城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工作。
**第十九条** 在安康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实际负责制订，并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因法律法规或中省政策调整致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应重新制定补贴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 个月；中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月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的2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或有关部门认定用途为非住宅的；
（二）在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前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该房屋已连续正常经营使用半年以上的；
（四）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情况制定，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搬迁费标准因法律法规或中省政策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重新制定搬迁费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期限按期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给予奖励。安康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对按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50元进行奖励。安康中心城区规划区外的搬迁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因法律法规或中省政策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重新制定奖励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和搬迁交房相结合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达到普通商品房室内毛坯交房标准。
**第二十八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到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的，依据《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解释说明一、 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日益增多，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统一征收补偿政策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减少矛盾纠纷，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亟需制定一部系统、完整、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供基本依据。
**二、** 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8〕121 号）；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8〕1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及陕西省关于城市更新、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策规定。
**三、**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征收、补偿、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章）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部门职责。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明确市、县（市、区）政府、住建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征收程序（第二章）规范征收启动条件、调查登记、补偿方案拟订与公示、公众意见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及公告等环节。明确城市更新、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涉及被征收户超过50户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须足额到位、专户储存。
（三）补偿标准与方式（第三章）补偿依据：以合法产权证明为准，对未登记建筑依法认定后分类处理。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补贴：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30%给予购房补贴。
产权调换：明确过渡期限（低多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不超过36个月），逾期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他补偿项目：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须连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等。
搬迁奖励：中心城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元给予奖励。
（四）评估与档案管理（第三章部分条款及第四章）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程序；要求建立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责。
（五）附则（第五章）授权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城市更新纳入征收公共利益范围：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部署，《办法》
**第六条** 将“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明确为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之一，符合当前政策导向和实际工作需要。
（二）关于货币补偿购房补贴比例：根据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设定30%的购房补贴比例，旨在鼓励货币补偿方式，方便被征收人自主购房安置，同时体现补偿的合理性。
（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为防止弄虚作假，《办法》
**第二十三条** 明确要求补偿对象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特别是“连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确保补偿公平、公正。
（四）关于搬迁奖励上限：中心城区每平方米最高150元的奖励标准，参考了省内同类城市水平，兼顾激励作用和财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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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安康市政府](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915653.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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