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市级 · 安庆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8-20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安庆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20
- **发文单位/来源**：安庆市政府

## 摘要
2026年8月8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26〕5号)，指导各县（市、区）稳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规范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 政策正文
2026年8月8日，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26〕5号)正式印发，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会救助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2023年12月，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2024年6月，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队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对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应不作调整。如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要保持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不作下调”。
依据的主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3〕94号）；
3.安徽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二、**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行动，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客观需要。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一)承办单位。**
安庆市民政局是《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起草承办单位。
(二)征求意见情况。3月下旬，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工作要求，启动了2026年调标工作，函请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结合我市实际，测算了拟提高标准。6月2日，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关于提标工作的意见建议。6月5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10日，召开工作座谈会，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建议。7月2日，再次书面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7月10日，提标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7月27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同意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四)正式印发。2026年8月8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26〕5号)，指导各县（市、区）稳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规范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四、** 工作目标
严格遵照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科学、合理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各县（市、区）抓好落实，规范开展动态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五、** 主要任务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854元/月·人。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111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43元/月·人。
3.城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085元/月·人、651元/月·人、86.8元/月·人，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759.5元/月·人、434元/月·人、65.1元/月·人。
4.各县（市）可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自行分档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上述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政策学习，及时贯彻《通知》相关内容，确保各县（市、区）按要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渠道宣传，提高《通知》宣传覆盖面，使群众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知晓最新标准。
**七、**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安庆市民政局解读人：何爽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6-5017646

## 官方来源
- [安庆市政府](https://www.anqing.gov.cn/public/3902119/2007375479.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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