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昌都 · 综合政策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昌都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文单位/来源**：昌都市政府

## 摘要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项目性质和建设内容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用于项目建设。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项目，需审批…

## 政策正文
依申请公开政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地方部门平台链接其他标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07-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2025年6月25日
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综合效益，规范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昌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昌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对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范畴的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不需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项目性质和建设内容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需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项目，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且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第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已批复规划中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其他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跨县（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援藏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有关部门审批。对于特殊项目可由市级审批部门同意后由相关县（区）进行审批。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审批；行业部门有特定审批权限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进行评估。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评审业务需求，委托两家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结合实际咨询工作量外聘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评审质量与决策的合理性。
**第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按规定权限履行项目审批职责，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政府投资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审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建设标准的制定、执行，并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业审批、监督工作。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市已批复的规划计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县（区）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或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前期经费，参照《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前置要件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原则办理。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完成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的各项前置手续，确保审批要件完整合规。相关前置要件办理可参考附件《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手续办理确认表》。
**第十五条** 鼓励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对使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第十六条** 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须持有效资格（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照。严禁非法转让、转借或买卖企业资质与个人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参照第六条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以下的需由市行业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3亿元以上的需由市行业部门按程序依次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委研究。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对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可以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对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超过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概算核定部门应按照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并依据结论进行概算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以任何方式增加地方隐性债务。上级资金下达后，按规定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划转项目单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资料不完整，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也可视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按领域将其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20〕85号）同时废止，原办法废止后，新办法中涉及第六条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编制了初步设计方案的仍由县（区）按原程序审查审批；对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未开展工程初步设计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由县（区）审批。
**第四十四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自治区近期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手续办理确认表相关链接：
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官方来源
- [昌都市政府](https://www.changdu.gov.cn/cdrmzf/c101564/202512/704f0fabc50a4ef4affe98bff4a01d4b.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办厂易政策专员可为企业一对一评估申报条件并辅导申报，服务热线 18013759055，或使用[政策匹配测算器](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y-match)一键测算可申报政策。
---
- 来源平台：办厂易（https://www.banchangyi.com）· 运营主体：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规范链接（Canonical）：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ies/changdou-50180
- 平台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本 Markdown 版本专为 AI 搜索引擎与智能体提供，与 HTML 页面内容一致；引用时请保留规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