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补充规定》的通知
> 市级 · 潮州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8-0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潮州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8-09
- **发文单位/来源**：潮州市政府

## 摘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潮州市人民政府

## 政策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潮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6月27日《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满足市民群众对“好房子”居住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范围与《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保持一致。饶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宿舍楼、住宅公寓、商住建筑住宅部分等，下同）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分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 在计算住宅建筑容积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累计突出屋面建筑面积不超过25%（含）的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警报器房、消防水池、5G基站（房）等辅助用房。
（二）满足飘窗结构设计要求（窗台为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高度，楼地板不得延伸出外墙）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或窗台高度在0.45米及以上。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8米的凸(飘)窗（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大于0.8米的凸(飘)窗，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约定或相关政策要求，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含托育、文化、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垃圾转运、垃圾压缩等设施）。
（四）用于放置空调室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144㎡的户型，设备平台总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3㎡；建筑面积＞144㎡的户型，设备平台总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超出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五）城市更新,对既有住宅区进行微改造，完善社区配套建设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含托育、文化、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垃圾转运、垃圾压缩等设施）。
（六）城市更新，按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应无偿移交的住房。
（七）用地面积≤2000㎡且用地不规整的住宅地块，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作为停车使用的空间（仅限一层）。
（八）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
（九）将小区出入口、楼栋出入口、单元出入口、小区内全民健身场所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的室外开敞式风雨连（走）廊；室外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坡道顶棚。该款可不计入项目地块建筑密度。
**第五条** 住宅建筑的飘窗、设备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上下飘窗间装饰面应与建筑外立面、飘窗饰面风格、色彩、材质等相协调。
（二）设备平台应与建筑内部空间不相连通（以墙体分隔）、与阳台不相连通，并对外开敞。敞开面设置栏杆或栏板，不得设置实体墙体。设备平台可预留检修口（宽0.5米，高1米），或利用开窗作为检修口的，窗门底部墙体高度不低于1.1米。
**第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进深原则上不应超过2.4米（阳台挑出住宅结构外墙最远距离），进深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阳台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若进深确需超过2.4米，则超过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2米的城市道路、临江滨水、临公园或广场、城际铁路重要节点等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其他地区的高层住宅建筑，建筑立面宜采取封闭阳台、设备外机及管线隐蔽等公建化立面处理方式，提升建筑立面整体性与协调性。
**第七条** 住宅建筑每户主体结构外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套内户型水平投影面积（含主体结构外阳台）比例不得超过25%，超出25%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八条** 住宅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3.6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九条** 复式住宅建筑，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不大于7.2米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30％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30％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当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大于7.2米时，超出部分以每2.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1倍（余数进一）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条** 住宅项目（除保障房按不小于0.5标准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外）应按0.8-1.5标准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住宅项目规划设置停车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可按停车用地面积或停车建筑面积测算停车位数量，也可按实际布置的停车位进行核算。
（一）按停车面积测算停车位数量，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每标准车位25-30 ㎡；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每标准车位30-40 ㎡。微型车（含子母车位“子车位”）按照标准车位0.7倍计算。
（二）按实际布置核算停车位数量，车库应根据停放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机动车的转弯半径、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墙、柱、护栏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等有关规范要求。微型车（含子母车位“子车位”）按1.0的折算系数计入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车位数量。
（三）住宅项目微型车（含子母车位“子车位”）停车车位数量不宜超过应配套总车位的5%。
**第十一条** 用地面积≤10000㎡的小地块住宅项目，停车配建可予以适当减少。住宅地块用地面积≤2000 ㎡，不得小于配建标准的0.5倍；住宅地块用地面积＞2000 ㎡但≤10000㎡，不得小于配建标准的0.8倍。小地块住宅项目微型车（含子母车位“子车位”）停车车位数量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应配套总车位的10%。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含分期建设已取得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按原审批时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实施后，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项目可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潮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国家、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1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附件：

## 官方来源
- [潮州市政府](https://www.chaozhou.gov.cn/zwgk/zfwj/content/post_3996779.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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