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商务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市级 · 潮州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4-09-12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潮州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4-09-12
- **发文单位/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 摘要
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要求，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商务领域项目可申请优先发展产业用地：1、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不低于15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2、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符合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要求，且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商务领域项目可申请。同时需满足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能补多少**
经认定的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若上级有更优土地出让政策，从其规定。

**怎么办**
项目落地县区或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出具认定批复；用地规模15亩以下或已有项目落户的报市商务局备案；100亩以上的须报市商务局出具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适用地区：潮州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招商引资、惠企政策、潮州
> - 发布日期：2024-09-12潮商务规〔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商务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潮州市商务局2024年9月9日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适用范围
符合潮州市政府公布的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要求、且有用地需求的商务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
**二、** 认定标准
1、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不低于15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三、** 认定程序
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出具项目认定批复。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批复前，用地规模15亩以下或此前项目投资人已有项目落地我市的，报市商务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用地规模100亩以上的，由市商务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 扶持措施
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用地集约的，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对应上级相关土地出让价格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五、** 监管指导意见（一）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商务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竞买申请人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并对项目投资者的履约情况核查。
（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应含以下约定
1、项目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开工，原则上须一次性规划建设；分期建设的，须一次性规划且只分两期建设，两期竣工验收后，可按首期开工建设认定。首期报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能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的70%。
2、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6个月内（重大项目另行约定）须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式营业。项目逾期6个月以上投产的，则须另行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投产时间可相应顺延。
3、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逾期1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企业逾期2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开工时间可相应顺延。
4、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核查，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5、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项目投产后年均营业收入情况进行考核。投产后1年作为培育期不考核年均营业收入情况。投产培育期满后的首个自然年算起，每3年作为一个周期，未达到约定年均营业收入认定标准的，项目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6、对未能履约的企业，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项目投资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此外，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还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产值规模、环保措施、能效要求、年均营业收入情况、违约责任、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奖励措施等具体要求。
**六、** 附则（一）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扶持措施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类似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按程序组织修订，未尽事宜，可提交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决策。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市商务局有关商务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不一致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1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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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潮州市人民政府](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3911459)（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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