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成都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4-11-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四川省 成都 成都市双流区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4-11-29
- **申报截止**：2027-12-18
- **发文单位/来源**：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摘要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内有主要经营场所和统计关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税收缴纳在双流区的自然人（第一权利人）。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安全或环保事故的单位不予以支持。

**能补多少**
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银奖40万元、优秀奖20万元；省专利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创新创业奖5万元。同一专利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补差额。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服务机构不超过60万元，自然人不超过5万元（专利奖配套奖除外）。

**怎么办**
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审核、公示与拨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7年12月18日（以原文为准），具体材料及流程以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双办发〔2024〕32号 政策类别： 技术创新 适用地区： 成都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惠企政策、成都、四川 申报截止： 2027-12-18（以原文为准）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每年全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助（奖励）对象 主要经营场所、统计关系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内、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税收缴纳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内的自然人（共同申请的为第一权利人）。 第四条 不予支持情形 1.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对其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2.申报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单位。 3.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的。 4.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条 资助（奖励）限额 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组织领取资助（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60万元，单个自然人不超过5万元（专利奖配套奖除外）。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个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由申报主体自主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管理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助（奖励）类型、标准
**第七条** 专利资助（奖励） 1.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补贴差额。 2.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资助 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按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3.专利池建设奖励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0件、60件、1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100件、300件、6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该年度新增有效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50%） 4.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1）高校、科研机构向双流区企业转让（或许可）专利，且在双流成功转化（产品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协议总金额分别给予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4%、3%、3%的奖励，同一项目给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最高奖励均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且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每个实施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商标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权利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地理标志资助 1.对申报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30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2.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每个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条 版权奖励 1.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获得国家级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按每个8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按每个5万元、3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2.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的作品，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同时填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 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按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000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标准制订（修订）资助 1.标准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承担单位资助4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资助20万元。 2.标准起草单位参与国家标准（含军用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承担单位资助2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资助15万元。 3.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承担单位资助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资助10万元。 4.标准起草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承担单位资助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资助2万元。 5.单户标准起草单位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企业利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按其实际发生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上级相关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1.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经法院判定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案件代理费资助20%，每件案件最高资助 15 万元，每家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帮助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定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并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3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资助 1.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并首次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GB/T29490-2023）》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强企，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按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复核合格后，均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注册地在双流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获得知识产权师证书，按正高级知识产权师5000元/人、高级知识产权师3000元/人、知识产权师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同一人获证，按照最高额奖励给予补贴差额）；获得专利代理师证书，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资助 1.企业上年度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含数据库账号），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等项目，经组织中级职称及以上知识产权师进行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合同费用的20%（最高5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保护资助 支持园区、协会、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对首次入选成都市、四川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扶持，对首次入选四川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企业的，给予1万元扶持。 第三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异议受理和期限 对初审通过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人提供本人签字、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证明材料送交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经区政府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自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拨付经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助。有关资助（奖励）的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奖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终止资助（奖励）并全额追回已资助资金，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该主体提出的资助申请，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附则 1.本政策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政策的申报方式、时间、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http://www.shuangliu.gov.cn/gkml/cdsslqrmzfbgs/xzgfxwj/1311996699173978112.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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