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德州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10-20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德州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10-20
- **发文单位/来源**：德州市政府

## 摘要
明确了“鲁执法”平台是省政府统筹、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综合应用平台，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统一部署、协同应用、智能高效、安全可靠”原则，规定了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规定…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各级各部门运用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单位**
**能补多少**：具体补助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需遵循平台标准化建设、个性化改造等原则，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全量汇集执法数据。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监督的数字化建设。为响应《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目的在于解决行政执法与监督信息化建设中的数据壁垒、平台应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该《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明确了“鲁执法”平台的建设原则、功能、应用、运行维护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平台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等原则，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全量汇集执法数据，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提供科技支撑。对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申报《办法》相关项目，需关注平台标准化建设、个性化改造、行政执法资源库和行政执法码管理中心等方面，以提升企业行政执法和监督的数字化水平。
当前位置：首页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通过数字化手段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明确要求“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省政府连续两年将“鲁执法”平台建设任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进行部署。我省启动建设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即“鲁执法”平台）以来，逐步将入企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全流程纳入线上运行、管理和监督，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用平台开展工作，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也存在行政执法与监督信息化建设整体谋划不够，自建系统业务标准不统一、数据壁垒难以打通，平台应用不规范、案件“体外循环”等问题。为破解这些难题，我省制定出台《办法》，强化对行政执法与监督数字化工作的业务统筹，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全量汇集执法数据，为更好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提供科技支撑。
**二、** 制定过程
一是收集整理资料。全面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广泛借鉴先进省份相关做法。二是开展调研起草。调研了解各级各部门在应用数字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搜集相关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形成文件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各市司法局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核、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对有关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鲁执法”平台是省政府统筹、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综合应用平台，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统一部署、协同应用、智能高效、安全可靠”原则，规定了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规定了经费保障、保密要求和表彰奖励等内容。
（二）规划建设。明确了“鲁执法”平台功能建设主要内容，对平台标准化建设、个性化改造、全省行政执法资源库和行政执法码管理中心作出规定，明确禁止新建执法系统，推动现有业务系统整合迁移，规定使用国家部委、省级自建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要求。
（三）平台应用。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运用平台开展相应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要素管理、行政执法赋码、行政检查、执法办案、执法监督等功能的应用进行细化规定，对运用平台查阅调取案卷、使用电子证照、电子送达和开展统计分析等作出规定。
（四）运行维护。明确省司法厅承担“鲁执法”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对平台安全保障、数据保护、应用培训、信息校正、数据质量监测等作出规定。
（五）责任追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
（六）附则。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含义进行了界定，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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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 市直各单位联合承办

## 官方来源
- [德州市政府](https://www.dezhou.gov.cn/n42860412/n42861124/n42952062/c102209626/content.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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