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 市级 · 定西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7-0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定西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7-08
- **发文单位/来源**：定西市政府

## 摘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住建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住建部门。第七章 预售资金拨付时间节点第二十三条 预售资…

## 政策正文
2024年8月5日，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西监管分局印发了《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该文件即将过有效期。我单位结合定西市实际情况，牵头对《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7月8日至8月6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 王海东联系电话：0932-8218582联系邮箱：278210115@qq.com联系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建设大厦1711室附件：《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7月8日附件：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甘建房〔2022〕72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监管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西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情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开展监管工作。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住建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西监管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安定区范围内，市级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局实施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区级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安定区住建局实施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其他各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与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县区住建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负责指导各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西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住建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商业银行严禁为监管账户开通网银对外支付、转账等资金划转功能。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西监管分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对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第十三条**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监管额度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包括土建、安装、基础配套等相关费用，不含土地出让金、融资利息、营销及企业管理费用。第五章 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设立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定西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监管账户开户行、账号以及经住建部门核定的监管额度资金，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属状况（是否抵押）、施工许可证号、拟预售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同时签订《监管协议》。其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标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提示买受人将全部购房资金缴存至对应监管账户。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并告知买受人。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门户网站公示项目监管协议。
**第十八条** 各监管银行可自行确定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银行网点。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监管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终止原《监管协议》；新《监管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原监管账户全部结余资金划转至新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内的预售监管资金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知有关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住建部门。第六章 预售资金的交存和入账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受人交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户。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所有购房资金必须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严禁通过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任何购房款项。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监管账户。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督促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内显示的房屋交款金额必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缴款金额完全一致，开发企业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未足额缴存监管资金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第七章 预售资金拨付时间节点
**第二十三条**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款、小区配套工程、农民工工资等项目建设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调子公司项目监管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工程完工，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在开发企业足额付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本项目工程款的前提下，超出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项目提出用款计划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须留存不低于监管额度1%的资金作为项目应急保障预留款。第八章 预售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用款书面申请；
（二）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三）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资金监管协议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款额度、资金用途、账户余额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预售资金：
（一）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覆盖本次申请拨付金额的；
（二）资金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提交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项目购房款未按照规定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套取监管资金的；
（五）项目形象进度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监管账户余额单、买受人缴款凭证、买受人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书等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退回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住建部门受理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监管账户资金、违规直接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逃避资金监管、集团公司擅自抽调项目监管额度资金等行为的，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开发企业限期全面整改、足额追回全部违规资金；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暂停该项目全部预售资金拨付审核。开发企业逾期拒不整改、引发项目风险或群众信访矛盾的，住建部门可加大本项目预售资金审核管控力度，不予审核后续资金拨付申请。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本机关执法机构，由执法机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收到县区住建部门报送的监管银行违规线索，或通过系统抽查、专项督查、信访投诉渠道自行查实，监管银行存未将按揭贷款及时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或违规拨付监管资金等不落实本办法及监管协议要求行为的，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西监管分局，对涉事银行开展联合约谈问责；经约谈后监管银行仍拒不整改纠正的，将其清退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库，暂停其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网签备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资金；未经住建部门审批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由涉事银行全额追回违规资金，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建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定西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编号：（ ）预售资金监管人（甲方）：商品房预售人（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甘建房〔2022〕72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坐落于 ，项目名称为 ，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 （是否抵押），施工许可证号为 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等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方式1.甲方同意乙方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计划纳入预售的为 地号中的 幢，其中商品房住宅 平方米，商业面积 平方米，住建部门核定的单方造价为 元/平方米，监管额度资金为 万元。乙方保证将上述房屋的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全部及时存入在丙方开设的账户中。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将按揭款直接汇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并按照甲方要求收存和拨付上述房屋的预售资金。2.乙方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时，应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向甲方提供用款计划和申请用款的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审核通过后由丙方拨付资金。
**二、监管资金1.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定。**
乙方首次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须提交项目地下结构施工完成的核验证明材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用款申请。当乙方需要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出具《资金拨付通知书》，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中所载拨付金额及指定收款账户，将资金直接划转至对应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实际收款方账户，不得划转至乙方结算其他非指定账户。2.买受人撤销购房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后，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退款通知书》中所载退款金额及时将购房人资金退回买受人银行账户。
**三、** 各方权利1. 甲方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全流程监督管理，有权督促乙、丙两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对各类违约行为依据本协议及监管办法作出相应处置。2. 乙方违规私自收取购房款、未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甲方有权暂停项目商品房网签及合同备案；乙方足额缴存违规资金并整改完成后，甲方恢复相关业务办理。3. 乙方有权依规申请拨付符合《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用途的监管资金，要求丙方按甲方核准计划及时拨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乙方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注销监管账户。4. 丙方办理资金拨付时，必须核验甲方出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无文书有权拒绝拨款；丙方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甲方有权取消其项目监管资格并依法追责。
**四、各方义务1. 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挪用、占用监管账户资金及利息；**
不得开通监管账户网银对外转账支付功能；不得擅自扣划账户资金抵扣乙方欠丙方债务。2.乙方须将本项目全部预售房款全额存入本协议专用监管账户，严禁存入其他账户。3.乙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通知单》，并明确买受人缴款账户及账号。丙方收到商品房预售资金后，应向买受人出具交款凭证，乙方凭丙方出具的资金缴存凭证为买受人开具购房发票。乙方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乙方不得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非监管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诱导、要求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4.丙方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实时监控，定期向甲方进行对账，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甲方。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不核准使用，应书面说明理由。6.乙方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向甲方申请解除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凭甲方审核通过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取消申请到丙方办理取消监管手续。7.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丙双方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五、** 违约责任1.乙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套取监管账户资金、违规直接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逃避资金监管、集团擅自抽调项目监管额度资金等违约行为的，依照《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2.丙方未落实本办法、本协议监管要求，存在未将按揭贷款及时存入资金监管账号或违规拨付监管资金的，按照《定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3.甲方办理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批复，应符合本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程序与时限要求。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因审核行为对乙方或第三人可能产生的任何商业风险承担赔偿责任。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 其他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因其他原因需提前终止或变更，须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3.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所有通知、申请、函件等正式文件均应按照本协议落款处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送达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他两方，未及时通知的，按照原送达信息发出的文件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官方来源
- [定西市政府](https://www.dingxi.gov.cn/art/2026/7/8/art_14_1905299.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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