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海财采罚〔2026〕1号）
> 市级 · 海口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7-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海口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7-29
- **发文单位/来源**：海口市政府

## 摘要
其次，根据前述查明事实，万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厂家合肥和尔适公司的股东、研发人员，合肥和尔适公司的情况说明与快递单内容不符，无法相互映证。而且，万羽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与其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并通…

## 政策正文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 >> 财政公开 >> 政府采购 >> 投诉处理 >> 正文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海财采罚〔2026〕1号）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 更新 一、 项目编号：NCT202410-303-04B二、 项目名称：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江东院区医疗设备项目（一期）第一批（04包二次采购）三、 相关当事人当事人：上海万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05号1401室四、 基本情况上海万羽公司在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7021）作为证明材料，并因此导致中标，且直至行政复议阶段仍向我局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原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主观过错，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其次，根据前述查明事实，万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厂家合肥和尔适公司的股东、研发人员，合肥和尔适公司的情况说明与快递单内容不符，无法相互映证。而且，万羽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与其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并通过验收无直接关系，万羽公司的产品通过验收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因此，我局对万羽公司的听证申请理由不予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认定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江东院区医疗设备项目（一期）第一批（04包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CT202410-303-04B）的中标结果无效，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上海万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798,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计7980元。
（二）将上海万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无。**

## 官方来源
- [海口市政府](https://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cztz/zfcg/tscl/202606/t1531914.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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