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市级 · 济南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8-0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济南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09
- **发文单位/来源**：济南市政府

## 摘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征集公告 草案内容 起草说明 征集意见 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规范保护区内各类建设、施工及作业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健全轨道交通保护区长效…

## 政策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规范保护区内各类建设、施工及作业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健全轨道交通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交流一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cxjtjgdjt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C1406室，邮政编码250014。联系电话：0531-62356201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2026年4月17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维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依法划定的空间，范围包括地上、地表和地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危害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区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违法违规作业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三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水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第七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城乡水务等部门审批或实施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作业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等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日常管理，设置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项目方案审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项目进行巡查和监督。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项目进行巡查，可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开展巡查、安全检查等工作需要，可以依法使用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开展相关作业。
**第十条** 除下列工程外，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一）市政公用、交通、绿化、环境卫生、人民防空、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建设；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及已有的建（构）筑物的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工程；
（三）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业单位、个人应当在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面堆载、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降水、回灌、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弃）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作业；
（六）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作业的，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第十三条** 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巡查、监测、检查、维护和管理，避免地下管线因腐蚀泄漏等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项目阶段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提供选址、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
（二）项目规划阶段，应当提供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勘察阶段，应当提供勘察计划与方案、勘察平面图纸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应当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到作业项目现场进行调查，调阅有关材料；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调查调阅、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风险较小或者施工工艺简单且对轨道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较小的作业项目，制定简易工程判定标准，明确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接受其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七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降水等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有较大、重大风险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作业项目施工工艺复杂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设计、专项施工及专项监理。经安全评估，需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健康状态进行检测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测。作业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有较大、重大风险的或者施工工艺复杂的，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监护。作业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有重大风险的，可以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代建或者代管。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专项监理和专项检测等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等作业活动所必需的轨道交通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作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重新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项目因以下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需要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措施的；
（二）需要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护、专项检测的；
（三）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进行改造的；
（四）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入人力、物力等进行配合的；
（五）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占用、增加经营成本的；
（六）施工活动造成结构设施损坏需要修复的；
（七）其他需要产生轨道交通相关费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项目完成后，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项目有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项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向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确保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以外进行作业时，其作业机械等可能跨越或者触及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区间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并在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保护区内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核查、处理保护区内违法违规作业等职务行为的;(二)盗窃、损毁、擅自移动保护区安全标志的;(三)其他扰乱保护区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规范保护区内各类建设、施工及作业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运营秩序，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管控有力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在全面梳理政策依据、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各区县（功能区）及有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城市轨道交通是建设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重大民生工程，保障其安全责任重大。截至目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248公里，保护区面积超过31平方公里。随着轨道交通运营里程不断增长，保护区面积不断扩展，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不断增加，亟需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内的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四十三条 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制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2023年，市人大出台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对保护区管理做出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细化相关措施。出台《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可进一步强化我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细化作业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维护轨道交通安全的工作合力。同时，国内主要城市相继出台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章，为我们提供了有效借鉴。例如：2023年5月，武汉市出台《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需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出具技术意见，复杂情况不超过十五日；2023年8月，昆明市出台《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开展巡查的工作原则，提出了轨道交通沿线政府和管委会应将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纳入城市管理网格化系统开展管理；2024年4月，大连市出台《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对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为线路中心线每侧六十米内。2024年10月，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各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维护轨道交通安全的机制；此外，北京、青岛、成都等城市也出台了相关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机制，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 起草依据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 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明确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空间范围（地上、地表、地下），规定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市、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管理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与社会监督。
（二）规范审批与协调机制明确涉及保护区内作业项目审批或实施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作业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规定分阶段（可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提供材料要求，强化全过程参与和技术审查机制。
（三）强化风险管控与技术措施明确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开展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专项监护、专项设计、专项施工及专项监理；对重大风险项目提出专项监护或代建代管机制。
（四）完善协议管理与责任约束机制明确作业单位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规范项目完成后的资料归档与备案制度，形成闭环管理机制。
关于《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于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就《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4条意见建议。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法律定义”的意见。
依据《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本办法不再重复表述。
**二、** 关于“细化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机制，增强跨部门协同的可操作性”的意见。
鉴于政府规章侧重顶层制度设定，不宜将会议频次、议事流程、人员联络等具体实操细则写入条文。后续各单位将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 关于“增设保护区划定图则的动态更新与公开查询制度”的意见。
目前轨道交通保护区划定范围、相关基础信息可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查询。针对保护区范围调整更新工作，已明确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将保护区图则上传纳入平台管理等建议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下一步将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保护区图则数据共享工作，优化办事服务流程。
**四、** 关于“优化需要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的作业情形”的意见。
相关条款参照《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使用塔吊、起重机开展吊装作业，或者吊装悬臂有可能进入保护区的作业”、“在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已经包含在所列情形中，此内容不做调整。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2026年6月9日

## 官方来源
- [济南市政府](https://www.jinan.gov.cn/col/col112948/art/2026/art_cb0483645a1b4589affc1710ddd4af3a.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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