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实施《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 市级 · 济南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10-26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济南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10-26
- **发文单位/来源**：济南市政府

## 摘要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政策的乘客，应当按要求持本人有效凭证乘车。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该证件，按约定依法采集并向优待资格认定机关和济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票务违规行为信息及…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所有进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乘客均需遵守此守则。
**能补多少**：乘客超站乘车需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乘车凭证或支付凭证的乘客按不同制式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怎么办**：乘客应按序排队购票、取票，持有效乘车凭证或以有效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将被拒绝进站、乘车。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济南市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运营安全，于2026年10月22日联合发布《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该守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的是规范乘客行为，保护乘客及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守则核心支持措施包括票务规则、乘车规则及安全规定。票务规则要求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凭证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乘车规则强调乘客应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如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禁止在车厢内进食等。安全规定要求乘客在突发事件或运营故障时，应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冷静有序疏散。对于违反守则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处理。对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遵守此守则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保障员工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实施《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济交〔2026〕81号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会同济南市公安局制定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公安局2026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公布本守则。
**第四条** 本守则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第二章  票务规则
**第五条** 乘客应当按序排队购票、取票，持有效乘车凭证或以有效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乘客超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过规定时限的，按照不同制式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计算车费，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等原因的超时除外。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的最长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运营单位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政策的乘客，应当按要求持本人有效凭证乘车。
**第七条** 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无效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凭证乘车的，按照不同制式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该证件，按约定依法采集并向优待资格认定机关和济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票务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资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应在当日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刷卡或刷码有效，出站时地铁线路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办理退票。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乘客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乘客可在10日内办理退票或更新票卡信息。第三章  乘车规则
**第十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及限制携带的物品详见运营单位公示的《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携带第一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自动扶梯时，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得在扶梯上行走或出口处逗留；行动不便及携带大件行李、轮椅、推车等的乘客应当主动乘坐无障碍电梯；
（二）乘客应当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按指示排队候车，不得插队；禁止在站台边缘与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及护栏；禁止将头、手及随身物品伸出站台护栏；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四）在车厢内，禁止手扶或倚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列车到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扰乱运营秩序和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
（二）使用闪光灯拍照、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等直接或间接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三）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四）使用滑板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五）拦截列车；
（六）阻碍站台门、车门正常运行，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八）在车站、列车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
（九）在车站、列车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捡拾废旧物品；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十二）在车站、列车车厢内滋事斗殴；
（十三）携带活禽和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运营、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十五）其他违反《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与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冷静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 发生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安排。
**第十六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乘客应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乘客违反《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或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 官方来源
- [济南市政府](http://jnjtj.jinan.gov.cn/col/col15125/art/2026/art_25ebc2f71ff342168665ff7fa5c341b1.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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