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济源 · 产业园区 · 发布于 2026-07-2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济源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发布日期**：2026-07-23
- **发文单位/来源**：济源市政府

## 摘要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发和应用。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

## 政策正文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济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6年7月20日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旧织物、废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单位、企业和个人在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督促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居（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推动源头减量。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检查和督导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和处理费收缴标准制定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的规划和保障工作。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指导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中可回收部分的收集利用。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发和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四条** 商务局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分拣、转运和集散设施及场地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协同运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场所；确有必要 、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商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渡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 餐饮、旅游、住宿、娱乐、洗浴等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在场所内设置节俭消费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农副产品产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转让、租赁、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者或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目录、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生活垃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三）厨余垃圾沥除水分和杂质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聘请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公交车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确定的，由其作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三）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第五章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和人员，车辆须保持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至规定的转运站或处理场所；
（三）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城市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术标准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及时处置；
（二）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各类污染物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四）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时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处理单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第六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村）民公约，引导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八条** 物业、餐饮、物流快递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该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处理和利用状况等信息，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能够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官方来源
- [济源市政府](https://www.jiyuan.gov.cn/zwgk/zcwjk/jz1/t1006131.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办厂易政策专员可为企业一对一评估申报条件并辅导申报，服务热线 18013759055，或使用[政策匹配测算器](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y-match)一键测算可申报政策。
---
- 来源平台：办厂易（https://www.banchangyi.com）· 运营主体：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规范链接（Canonical）：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ies/jiyuan-37530
- 平台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本 Markdown 版本专为 AI 搜索引擎与智能体提供，与 HTML 页面内容一致；引用时请保留规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