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过渡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区县级 · 昆山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6-01-22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区县级
- **适用地区**：江苏省 昆山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6-01-22
- **发文单位/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 摘要
2021年1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47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落户过渡期政策规定如下：

## 政策正文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依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该政策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同步实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 官方来源
- [昆山市人民政府](https://www.ks.gov.cn/kss/c112598/202012/1ae2a48273d74f0ea1680da1569d17e4.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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