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区县级 · 昆山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1-22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区县级
- **适用地区**：江苏省 昆山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1-22
- **发文单位/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 摘要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1

## 政策正文
《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宣传、公安、城管、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各区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市民的教育和引导，使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苗圃、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点。
**第五条**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青阳港——娄江——叶荷河——北环城河、越河以内。
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每日6:00—22:00允许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中考、高考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原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由安监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到期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限制燃放区在规定时间可以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GB10631－2013）规定的C级以下（含C级）烟花爆竹；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GB10631－2013）规定的B级以上（含B级）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并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在建筑物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燃放；
（五）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昆政规〔2013〕10号本文转自昆山市人民政府网（ ，查看原文。

## 官方来源
- [昆山市人民政府](https://www.ks.gov.cn/kss/c112598/201312/1b4aa03508734342ae7b56c82c4fb7d4.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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