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昆山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市级 · 昆山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4-02-2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江苏 昆山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4-02-23
- **发文单位/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 摘要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9日 昆山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持有苏州市核发《残疾人证》的昆山户籍人员，涵盖就业、教育、医疗、生活保障等23个领域；用人单位须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并同工同酬；福利企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盲人按摩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

**能补多少**
中度以上残疾人年个税不超过2000元部分全额减免，2000–10000元部分减征50%；低保残疾人救助标准为120%–140%；农村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仅需承担10%。

**怎么办**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持证残疾人可向市残联申请假肢、助听器、白内障手术、轮椅等六类免费辅具；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盲人公交免费，古镇年免游两次；自谋职业者可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于2007年5月9日由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苏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等上位法规政策，立足昆山实际，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共享“三个文明”建设成果为目标，系统提出覆盖就业、教育、医疗、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等领域的优惠扶助措施。
▎ 核心内容▎ 就业支持
• 按比例安置就业：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须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应优先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须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意见。
• 福利企业扶持：民政部门加强管理指导，税务部门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残疾人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福利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工作；福利企业改制须依法优先保障残疾职工权益。
• 民营企业与盲人按摩机构：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达规定比例并履行社会福利企业义务的，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税收政策；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达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 自谋职业扶持
• 工商服务：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经营确有困难者，经居委会证明并核实，可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税收优惠：
• 中度以上残疾（一至三级肢残、一至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至三级智残、一至三级精神残疾）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年个税≤2000元部分减征100%；2000–10000元部分减征50%。
• 轻度残疾及二等乙级以下伤残军人：减征幅度为上述标准的50%。
• 经营便利：城管部门在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等许可中提供便利；集贸市场优先安排残疾人进场，可减免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 资金支持：对领取执照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小额贷款和必要扶持资金。
• 公益性岗位：镇、街道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 农业与职业技能支持
• 农业、金融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 劳动保障部门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社会就业计划，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培训机构须为残疾人培训提供便利，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费优惠政策。
• 人事部门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人事档案保管费、人事关系委托费及人才市场门票费。
▎ 教育救助
• 教育部门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
• 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本市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凭镇残联证明申请，减免保育教育费50%。
• 市爱心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收杂费、保育费、管理费、住宿费。
• 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学杂费、信息技术费、讲议费。
• 学校设立助学金；寄宿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补贴；残疾人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子女户籍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本市借读，并酌情减免借读费。
▎ 学习与升学奖励
• 对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残疾学生，资助每人每学期学习补助金。
• 考取全日制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全日制大专（含3+2）、全日制本科的本市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 通过自考或成人教育获得大专、本科学历的本市残疾人，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 上述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 各级残联须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等社会救助项目须将失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重点对象。
▎ 基本生活保障
• 低保执行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保尽保，按低保标准的120%执行；其中无劳动能力者按120%全额救助，其他为差额救助；“三无”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按140%全额救助，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 住房与生活补贴：
• 低保残疾人家庭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落实相应保障措施；
• 每户每月享自来水补贴5吨、电补贴10度；
• 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
• 免收住宅电话初装费。
• 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18–60周岁（男）、18–55周岁（女），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适当予以生活补贴，并随生活水平和财力逐步提高。
▎ 医疗保障与康复服务
• 企事业单位从业残疾人须依法参加医疗保险。
• 非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低保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划拨承担。
• 残疾人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低保、“三无”、“五保”对象持经镇村盖章确认的《昆山市医疗救助“九全免九减半”申报单》，在市医疗机构享受费用减免。
• 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提供康复指导。
• 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投入机制：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市残联对非住院低保家庭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药费每人每年上限1000元；福彩公益金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医疗康复事业。
▎ 社会保险与养老支持
• 残疾职工须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医疗、失业等）。
•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自负10%，其余90%由市、镇两级财政承担。
▎ 计划生育家庭援助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家庭，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
• 未婚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当年意外严重伤残并领取《残疾人证》；
• 未婚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且为低保家庭；
•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且为低保家庭。
▎ 居住与征地权益保障
• 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
• 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应在现有房源基础上优先考虑残疾人安置；对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底层住房，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 被征地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须切实保障；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残疾人，纳入城镇低保管理范畴。
▎ 辅助器具与公共服务
•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以下免费服务：
• 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
• 为低保家庭聋儿配戴普及型助听器；
• 为低保家庭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 向盲人赠送盲杖；
• 向需借助导向设施的盲人赠送“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
• 向下肢重度残疾人一次性赠送手推型轮椅。
▎ 通信与邮政服务
• 在《昆山日报》刊登《残疾人证》《昆山市盲人免费乘车证》遗失启事，免收相关费用。
• 移动公司为全市聋人提供手机短信优惠套餐。
• 市邮政局为残疾人办理信件、包裹、特快寄递、汇款、报刊订阅等业务提供上门服务；盲人读物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免收邮费；盲人订阅《盲人月刊》，由市残联补贴50%。
▎ 法律援助
• 司法部门对经济困难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可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免收咨询费，代书、代理、辩护费酌情减免；公证处对符合条件且行动不便者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 文化与旅游优待
•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
• 游览亭林园及周庄、锦溪、千灯等古镇区：凭建设局/亭林园、市旅游局/镇旅游公司发放的游览卡及《残疾人证》，每年每人免费游览两次（证、卡须同时出示）；“六一”国际儿童节及残疾人节日，市爱心学校、市福利院等单位残疾人凭介绍信可免费团体游览。
• 残疾人团体观影享受票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影剧院。
•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市图书馆免费阅览。
▎ 交通便利
•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获方便和照顾；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 本市盲人凭市残联、交通局核发的《昆山市盲人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公交线路。
• 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轮船票，并优先进站。
▎ 婚姻登记与无障碍建设
• 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仅需一方为残疾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婚姻登记费。
• 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 新建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 已建但缺乏无障碍设施的场所，须按规划逐步改造；
• 各部门须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
▎ 适用对象与认定
•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指本市户籍、持有苏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人员。
▎ 实施时间
•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官方来源
- [昆山市人民政府](https://www.ks.gov.cn/kss/c112598/202312/7747c2971cc14b1a81393258bac719a2.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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