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 市级 · 南充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4-08-12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四川省 南充 营山县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4-08-12
- **申报截止**：2099-12-31
- **发文单位/来源**：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摘要
明确意见；同时，对已发放的应急转贷资金要及时催收还款，督促企业按期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和支付应急资金使用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审批意见办理应急转贷相关手续，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贷款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 第六章 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申请人应在银行贷款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营山县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实体企业或个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三农”主体。企业需产品符合国省产业政策，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贷款银行已书面承诺续贷。

**能补多少**
应急转贷资金单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累计使用额度以实际资金总额为限，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使用费按日计收，具体费率由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确定，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

**怎么办**
企业应向县经信商科局等四个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转贷手续。须确保一笔一清，前次借款及使用费全部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2099年12月31日（以原文为准），本件为公示文件，无申报兑现口径。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营府办规〔2024〕2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南充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节能环保、中小企业、惠企政策、南充、四川 申报截止： 2099-12-31（以原文为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三农”和就业创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帮助他们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和资金周转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和运营风险，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出资，运行管理平台代为管理，专项用于我县中小微和“三农”实体经济企业应急转贷和周转，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以及国有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县财政筹集，现有3000万元，逐年增加，总规模达5000万元。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发放余额以不超过实际资金总额为限。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一）应急转贷：在县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产品符合国、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和就业创业的实体经济企业或个人。 （二）应急周转：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 用于应急转贷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贷款条件和还贷能力，贷款银行书面承诺续贷，经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用于应急周转的企业，应具备实际的应急周转用款需求、计划和还款能力，经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企业和个人可以多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但必须一笔一清，再次申请时，原有借款和资金使用费须全部清偿。 第七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生产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效益差的； （二）有拖欠职工薪酬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有重大经济纠纷诉讼的； （四）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资产负债率高的； （五）环保水平低、污染大的； （六）消防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有未按期或按要求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 （八）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失信被执行记录。 第四章 建立会商制度
**第八条** 为加强协调和监督，促进应急转贷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县政府建立“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的会商及管理机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经信商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就业局、四川丰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商科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设立县财政局、县经信商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就业局四个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国有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中小微及“三农”企业应急转贷和周转、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业务进行审核。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批准运行管理平台办理业务的制度，对该项业务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审计； （二）审议、批准运行管理平台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应急转贷资金弥补方案； （四）审议、核销应急转贷资金坏账和增减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五）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协调、决策处置。 第十条 审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应急转贷业务准入、资料审核把关，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催收工作； （三）筹集应急转贷资金缺口； （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四川丰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决议； （二）对领导小组负责，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发放、入账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四）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应急转贷资金坏账和弥补损失方案； （五）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有效使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期限及额度。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笔应急周转资金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申请人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 （二）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建立政府、资金管理平台、贷款银行联动机制。各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工作。 （三）实行封闭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储存于银行，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四）健全规章制度。审批主管部门及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风险控制预警和防范机制，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和准入资格，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对已发放的应急转贷资金要及时催收还款，督促企业按期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和支付应急资金使用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审批意见办理应急转贷相关手续，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贷款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 第六章 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申请人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60个工作日内或应急周转需求确定时启动开展相关工作。 （一）用于应急转贷的： 1．企业或个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贷款银行应及时办理续贷审批手续，并如实填报《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或个人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审批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 （2）当笔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3）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其它资质资料：营业执照、开户信息等复印件。 （二） 用于应急周转的：向审批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 2．《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承诺书》； 3．其它资质资料：营业执照、开户信息等复印件。 （三）企业应及时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切实保障应急转贷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对于存在第七条情形但又确有借款需求的企业，必须提供足额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核实及风险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送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二）会审：单笔应急转贷申请资金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或单笔应急周转申请资金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对项目进行会商审核。完成会审审批手续后，交资金管理平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办理。资金管理平台在收到审批主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和划款手续。 （一）用于应急转贷的： 1．申请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在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借款至收回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期间，由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监管，包含兼章或者收取企业账户K宝，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2．申请人、资金管理平台、贷款银行三方签订《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2）。 3．资金管理平台根据《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发放应急转贷资金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银行和申请人，同时登记资金使用台账。 （二）用于应急周转的： 1．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在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借款至收回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期间，由审批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可采用兼章或者收取企业账户K宝等手段，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安全。 2．资金管理平台直接将应急周转资金借款转入申请人开设的结算账户，登记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七条 办理续贷。用于应急转贷的：贷款银行在申请人归还全部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审批手续。 （一）贷款银行应根据《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的承诺事项，及时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和资金管理平台。 贷款银行将贷款转入申请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 （二）贷款银行根据申请人出具的《支付委托书》、转账支票或电汇单，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本金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 （三）申请人与资金管理平台办理应急转贷资金结算手续。 （四）若在约定借用期限内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由合作银行或企业自行筹措资金，在约定借用期限届满2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应急转贷资金本金无条件及时退回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归还时间计算资金使用费。 第十八条 借款结算。资金管理平台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结算手续。 （一）用于应急转贷的： 1．资金管理平台在确认申请人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办理借款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并收取借款资金使用费，终止《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 2．资金管理平台及时将借款资料归档，撤销对申请人在贷款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 （二）用于应急周转的：资金管理平台在确认申请人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后，应及时通知审批主管部门，将所有借款资料归档。审批主管部门撤销对申请人的监管。 （三）资金管理平台每月5日前，将上月《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审批主管部门。 第七章 运行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费用。 （一）用于应急转贷的：应急转贷资金在约定期内使用费按银行续贷贷款利率计算收取（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申请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期满未还的，从期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向资金管理平台支付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超期使用天数计算），若申请人逾期超过60天仍未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则申请人应按上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资金管理平台支付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超期使用天数计算）。 （二）用于应急周转的：应急转贷资金在约定期内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向资金管理平台支付资金使用费（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申请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期满未还的，从期满之日起按上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资金管理平台支付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超期使用天数计算），若申请人逾期超过60天仍未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则申请人应按上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资金管理平台支付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超期使用天数计算）。 （三）申请人未按期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或未全额支付资金使用费的，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进行催收，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经信商科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企业应收奖补资金，用于归还该企业超期使用资金及使用费。对超期使用资金的，资金管理平台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收益及使用： （一）收益：银行存款利息、资金运营收益等； （二）应急转贷资金收益主要用于业务运作费用、弥补亏损以及转增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三）建立收益分配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从应急转贷资金收益中按70%的比例作为资金管理平台的业务运作费用。每年从应急转贷资金收益中按1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后，按照差额提取。每年从应急转贷资金收益中按15%的比例提取应急转贷资金补充基金，用于扩充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商。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审批主管部门汇报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审批主管部门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应急转贷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可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审批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责任。对于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借款，从期满之日起每天加收1‰违约金，同时取消该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和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责任。贷款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工作。贷款银行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对不支持配合应急转贷资金运行管理工作的银行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县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纳入政府公共存款资源调存考核。确因贷款银行责任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审批主管部门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平台责任。严格执行应急转贷资金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接受领导小组和审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领导；专账核算、专户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府办发〔2020〕30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 2．营山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 "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https://hqzc.sczwfw.gov.cn/specialColumn/enterpriseFavorable/policyLibraryDetail?policyId=686df750c3b43b5eebf048d0)（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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