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行
> 市级 · 攀枝花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5-10-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四川省 攀枝花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5-10-29
- **申报截止**：2027-10-28
- **发文单位/来源**：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摘要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国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备案，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能补多少**
按实际在园婴幼儿人数给予运营补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怎么办**
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认定及补助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现场查验、公示后获得认定；符合条件的机构按年度申报运营补助，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7年10月28日（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攀卫规〔2025〕4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攀枝花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惠企政策、攀枝花、四川 申报截止： 2027-10-28（以原文为准）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 攀卫规〔2025〕4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有效增加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减轻家庭托育负担，根据《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及相关监督工作。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或制定更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经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国有资产等举办的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普惠可及、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普惠机构的认定、补助和管理工作；制定市级配套措施；汇总审核县（区）上报信息；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备；牵头组织市级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普惠机构的认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公示公布、认定书发放；负责运营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数据确认；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日常监管；建立机构档案；处理投诉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收费指导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公布辖区普惠托育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市、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并保障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五）市、县（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的认定条件审核、补助资金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普惠机构的登记注册、收费行为、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七）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普惠机构，除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有保障 办托条件、设施设备、人员资质、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均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质量评估要求。各县（区）可参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估细则。 （二）收费应合法 1.收费项目清晰：包括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住宿费 仅限寄宿制 ）和其他服务费（如伙食费、材料费等代收代支费用）。 2.基本服务费标准：严格执行属地政府指导价。 在县（区）政府指导价出台前：乳儿班、托小班、混龄班、托大班基本服务月收费标准，分别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具体数据以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县（区）政府指导价出台后：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3.收费公示：必须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等，主动接受监督。 4.规范合同：必须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书面收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双方权利义务等。 （三）运营可持续 1.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2.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管理要求，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失信惩戒信息。 4.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被虐待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备案回执复印件（验原件）； 3.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含政府指导价文件依据或收入核算说明）； 4.收费公示照片； 5.收托合同样本； 6.从业人员名册、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近3个月）； 7.消防安全证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8.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见附件2）； 9.县（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质量自评报告等）。 （二）审核查验。县（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机构的资质、条件、收费、管理等进行全面核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公示。对审核初步符合条件的机构，县（区）卫生健康局在其官方网站和机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卫生健康局正式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见附件3），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含机构名称、地址、性质、认定普惠托位数量、收费标准等）。认定后，县（区）卫生健康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报备表》（见附件4）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五）有效期与变更。普惠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认定机关报告，并重新申请认定。未及时报告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自动丧失普惠资格。 第三章 补助政策及资金筹集
**第八条** 经县（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并公布的普惠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以下标准享受运营补助： （一）补助计算 按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计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人数上限 每月补助的婴幼儿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认定书》中载明的普惠托位总数。 （三）在托天数规则 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按每人200元补助； 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按100元/人补助； 在托时间少于10天：当月不予补助。 （四）起始时间 自县（区）卫生健康局公布认定结果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补助。 第九条 除外情形 1.幼儿园内未设置独立托班，与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2.幼儿园开设的符合标准的独立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普惠托育和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机构需在申请时明确选择享受哪一类补助。 第十条 资金筹集与分担 1.普惠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除按《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补助的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2.分担比例： 省级财政补助后，所需资金由市级与三区按照35%：65%比例分级承担；米易县、盐边县由两县自行承担。 3.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承担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在严格执行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县（区）出台其他形式的托育补助政策（如建设补助、示范奖励等）或提高运营补助标准，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补助申领流程 运营补助按半年度申报和发放。普惠机构应于： 每年7月15日前，申报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运营补助； 次年1月15日前，申报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补助。 第十三条 普惠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以下材料： 1.《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 2.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 3.婴幼儿在册名单、出勤统计表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申报期内每月收费凭证（如银行流水、发票存根等，需体现婴幼儿姓名、缴费月份、金额）； 5.机构银行对公账户信息（需与报备账户一致）； 6.县（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变更情况说明等）。 第十四条 县级审核 1.县（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幼儿园托班由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教育体育局共同审核。 2.审核方式：通过资料核查、比对备案和认定信息、随机现场抽查（核对在托名单、考勤记录）、结合日常监管记录等方式，重点核查： ①申报机构是否在有效认定期内； ②申报的在托婴幼儿年龄是否在3岁以下； ③每月申报人数是否超过认定的普惠托位数； ④在托天数和对应的补助标准是否准确； ⑤收费是否符合普惠标准； ⑥是否存在省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取消资格情形。 3.计算核定当期应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审核完成后，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拟补助的机构名单、补助时段、在托人月数、补助金额等信息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1.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最终审核确认的补助资金明细表（附公示情况说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2.县（区）财政局根据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明细表，结合省、市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机构对公账户。拨付时限要求： 当年1～6月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上年7～12月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三）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应优化流程，努力缩短资金拨付周期。 第十七条 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托育运营补助资金的最终结算情况（含实际补助机构数、人月数、各级资金使用明细等）和本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申请，联合行文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见附件6）。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普惠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服务或停止办托的： 1.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7）。 2.县（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其实际停止服务日期和此前实际运营情况，核算并发放停止服务前应得的补助资金。 3.停止办托的机构，必须先行妥善安置在托婴幼儿并完成相关退费事宜后，方可结算发放剩余补助资金。 4.县（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公告其退出普惠资格的信息。 第十九条 普惠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资格，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止享受补助，追回已发放的违规所得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1.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2.不执行属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 3.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4.存在重大安全（消防安全、设施安全、校车安全等）、卫生健康（传染病爆发、食物中毒等）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在认定或补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6.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普惠机构必须开设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用于接收运营补助资金，该账户信息需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报备（幼儿园托班同时报备教育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必须拨付至该备案账户。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普惠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主要包括：支付人员薪酬（含社保）、培训费用、日常消耗品购置、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场地租金（自有房产除外）、水电气暖费用、安保服务、购买机构责任险等直接用于托育服务的成本。严禁用于以下方面： 1.缴纳罚款、滞纳金、税金； 2.清偿债务、偿还贷款； 3.对外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入股； 4.赞助、捐赠； 5.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 6.与机构日常运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1.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审核、发放、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台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补助资金的专项检查或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重点检查申报资料真实性、资金拨付及时性、资金使用合规性。 2.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对县（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 3.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区）卫生健康局应设立并公布普惠托育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攀枝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3.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 4.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报备表 5.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6.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结算）表 7.攀枝花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退出报备表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http://wjw.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1/zcfg/zcwj/10260006.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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