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级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6-06-05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6-06-05
- **发文单位/来源**：中国政府网

## 摘要
（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级别**：国家级｜**类别**：产业准入｜**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谁能申报**
拟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主体、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私募字样的机构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拟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联合组织的综合研判会商
- 经营主体登记须在会商通过后办理，且名称、经营范围须经证监会派出机构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 政府投资基金新设须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区级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怎么办**
拟登记备案机构先通过省级与证监会派出机构联合开展的综合研判会商。会商通过后再申请经营主体登记。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 为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26年6月3日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首次系统构建覆盖准入、监管、风险处置、规范发展全链条的国家级私募基金治理体系。 ▎ 核心内容 ▎ 强化源头防控 •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级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实行综合研判会商前置：拟登记备案机构须先通过省级与证监会派出机构联合开展的综合研判会商，再申请经营主体登记 • 规范名称与经营范围：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 ▎ 全面加强监管 • 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对赌协议等专项规则 • 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风险评价结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施策；对重点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央地及跨辖区联合检查 • 科技赋能穿透监管：建设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整合登记、司法、托管、服务等多源信息，开展全流程穿透式分析 • 压实政府投资基金责任：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已有同类基金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整合 • 强化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严把入口关，制止滥设；压实国企主体责任，严禁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人员；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底层资产穿透管理 •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并强化信息保护；依托网格化管理开展联合排查，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重大恶性案件 ▎ 稳妥处置风险 • 分类注销失序主体：对重大违法违规、长期失联、未实质展业且未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注销 • 清理“伪私募”机构：对名称/经营范围含私募字样但未登记备案的机构，依法引导注销或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状态，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 明确风险处置责任主体：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牵头处置；同一实控人跨地区控制多家机构出现风险的，按总部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高管个税缴纳地顺序确定牵头责任方 •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避免形成依赖公共资源预期 ▎ 推动规范发展 • 提升内控与治理水平：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业务类型、发展阶段完善风控体系；加强高管及核心岗位人员资格管理与考核培训 •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并强化托管、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机构履职监督作用，压实其在资金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责任 • 支持长期资本发展：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购基金；落实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要求 • 优化私募证券基金功能：引导其服务中长期资金资产配置，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策略与产品类型，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 申报条件 • 拟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联合组织的综合研判会商 • 经营主体登记须在会商通过后办理，且名称、经营范围须经证监会派出机构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 政府投资基金新设须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设立须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总体要求 ▎ 政策影响 • 影响维度：具体措施 • 监管强度：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实施“一类一策”分类监管 • 主体准入：实行登记备案前综合研判会商；禁止“伪私募”使用相关字样 • 风险防控：建成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建立“吹哨人”制度与跨部门联合排查机制 • 责任压实：明确“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原则；确立注册地省级政府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主体 • 行业生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公开曝光；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 ▎ 保障措施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与监管力量建设 • 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细化分工、协同落实 • 持续开展政策宣传、专题培训与经验交流，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 官方来源
- [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1204.htm)（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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