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租赁条例
> 国家级 · 土地政策 · 发布于 2025-07-21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土地政策
- **发布日期**：2025-07-21
- **发文单位/来源**：中国政府网

## 摘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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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国家级住房租赁专项行政法规。核心要点包括：严禁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须制定单间租住人数与人均面积标准；住房租赁企业须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所有租赁合同须实名备案且不收费；承租人连续履约达规定期限可享基本公共服务。适用对象涵盖自然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网络平台经营者。关键罚则明确：违规出租非居住空间，个人最高罚1万元，单位最高罚10万元；发布虚假房源或未设资金监管账户，可责令停业或吊销执照。条例通过信用监管、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系统提升租赁市场规范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住房租赁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公布，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国家层面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旨在稳定租赁关系、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与监管主体
• 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筹监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具体监管；
•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
▎ 出租与承租规范
• 出租住房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 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须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标准；
• 租赁合同须实名签订，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可代为办理备案；
• 出租人收取押金须在合同中明确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无约定情形不得擅自扣减；
• 承租人须安全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损坏消防设施、改动承重结构、私拉乱接水电气管线。
▎ 住房租赁企业要求
• 住房租赁企业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 经营范围须含“住房租赁”表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 必须公示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
• 发布房源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图片与实物一致；
• 从事转租经营的，须设立并公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租金、押金收付须通过该账户；
• 自然人转租达规定规模的，同等适用企业监管要求。
▎ 经纪机构行为边界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须备案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 发布房源前须：核验委托人身份与权属信息、实地查看、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编制加盖公章的住房状况说明书；
• 严禁为以下情形提供经纪服务：
• 出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住房；
• 出租非居住空间；
• 出租不符合单间人数或人均面积标准的住房；
• 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 未经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约。
▎ 监督管理机制
• 监管事项：具体要求
• 合同示范文本：国务院住建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租金监测：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须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分区域、分类型租金水平
• 信息平台：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备案、信息管理、统计监测，并与民政、教育、公安、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 信用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网络平台责任：网络平台须核验信息发布者身份；发现虚假信息须删除、留痕、报告；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申报条件
• 住房租赁企业开业：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 资金监管账户设立：从事转租经营的企业须按国务院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设立并公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 经纪机构备案：须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名单，经纪服务合同与住房状况说明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按规定保存；
• 合同备案主体：出租人为主备案义务人；承租人可代为办理备案；通过经纪机构签约的，由经纪机构办理备案。
▎ 政策影响▎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 出租人：须履行信息核验、安全合规、押金约定、配合备案等法定义务，违规将面临警告、罚款（个人最高1万元，单位最高10万元）；
• 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均等化权利（如随迁子女入学、基本医疗等），但须履行实名登记、安全使用、配合检查等义务；
• 住房租赁企业：强化资金监管、信息透明、档案管理和信用约束，未落实将被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
• 经纪机构：禁止代收代付、禁止违规撮合，违规将被处2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公共服务体系的影响
• 推动实现租购同权：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规定期限的，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 强化跨部门协同：房产管理平台与教育、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数据互通，支撑流动人口服务、学区划片、税收征管、信贷支持等场景应用；
• 提升行业规范度：通过信用评价、分级监管、示范合同、资金监管等组合措施，系统性压缩灰色操作空间。
▎ 法律责任要点
• 非居住空间出租：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单位处2万–10万元罚款，个人处2000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企业/机构未报开业信息、未公示服务标准、未建档案、未备案合同：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10万元罚款；
• 发布虚假房源、隐瞒重要信息：处2万–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 非法收集、买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追究责任。

## 官方来源
- [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7/content_7032955.htm)（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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