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国家级 · 税收扶持 · 发布于 2023-08-2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税收扶持
- **发布日期**：2023-08-28
- **申报截止**：2027-12-31
- **发文单位/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 摘要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支持方式：减免,免征，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可申报，其入驻的在孵企业须满足注册地在孵化载体所在地、孵化时长不超过60个月、具备科技属性等条件，政策覆盖所有产业，支持长三角等地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飞地或独立孵化实体。

**能补多少**
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及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按地方税务部门核定执行，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由载体平台持省级以上认定文件、孵化管理制度、在孵企业台账及服务收入核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孵化服务收入单独核算，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并持续合规运营。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近些年国家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在长三角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各类创新平台作为技术策源地与中小企业成长摇篮，亟需稳定的政策支撑以激发内生动力。此次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巩固孵化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功能，进一步降低初创企业运营成本，增强区域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协同韧性。
政策重点覆盖三类载体：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对象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这些优惠直接惠及入驻企业——尤其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符合“孵化期限”“主营业务”等标准，即可申请相应减免。企业通过缴纳低税率或零税负，将更多资金投入研发与人才引进，形成正向循环。这里得说一句，支持并非普惠发放，而是绑定实际运营数据与合规性审查，强调真实孵化成效。
对于长三角地区制造企业而言，若具备技术转化潜力或正布局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可优先考虑依托高校资源建设内部孵化单元，或深度参与园区联合研发项目。建议主动梳理研发支出、场地使用、技术输出等核心指标，提前准备备案材料。同时关注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实现国家级与地方级红利叠加。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为延续对创新创业载体的扶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明确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该政策旨在通过降低平台运营成本，稳定创业孵化链条的中长期预期。
▎ 核心内容▎ 税收减免范围
• 增值税：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与土地，对应税额予以减免。
▎ 政策适用主体
• 载体平台：须经省级及以上科技、教育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 在孵企业：需满足注册地、孵化时长、科技属性等条件，由载体协助完成资质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申报条件▎ 载体资质要求
• 持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认定文件；
• 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制度、专业服务团队及在孵企业台账；
• 孵化服务收入需单独核算，与非孵化业务严格区分。
▎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 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位于载体场地内；
• 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纳入“千人计划”等人才项目的可延长至72个月）；
• 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覆盖
• 载体平台：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 所有产业领域的企业均可入驻并享受政策红利；
• 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若将内部创新中心独立为孵化实体，或依托高校周边科技园设立研发飞地，可同步获取空间支持与税收减免双重支持。
▎ 关键操作建议
• 提前核查目标载体是否具备省级以上认定资质；
• 梳理入驻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场地使用协议等支撑材料；
• 确保财务核算中孵化服务收入与在孵企业清单清晰可溯、独立归集。
▎ 执行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8月28日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支持方式：减免、免征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适用对象：载体平台、在孵企业▎ 政策原文与申报渠道
• 政策原文：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公告文本为准；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 政策匹配与申报辅导：可通过办厂易平台开展适配度测算与材料准备指导。

## 官方来源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https://www.kunruyi.cn/ksproject/espp_pc_front/#/policyService)（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办厂易政策专员可为企业一对一评估申报条件并辅导申报，服务热线 18013759055，或使用[政策匹配测算器](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y-match)一键测算可申报政策。
---
- 来源平台：办厂易（https://www.banchangyi.com）· 运营主体：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规范链接（Canonical）：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ies/quanguo-40017
- 平台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本 Markdown 版本专为 AI 搜索引擎与智能体提供，与 HTML 页面内容一致；引用时请保留规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