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省级 · 北京市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8-0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北京市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8-08
- **发文单位/来源**：北京市政府

## 摘要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本细则的实施。 （六）统筹辖区内社会工作、心理、教育、法律等专业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开展行为矫治…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本件为中小学教育惩戒管理规范，无申报兑现口径；规范对象为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
**能补多少**
不涉及资金奖补、补贴比例、上限或批次安排，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无需申报；学校应依规制定校规校纪，经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教育惩戒尺度长期是家校矛盾高发点，教师'不敢管'与'管过度'并存。北京市教委以京教基一〔2026〕7号印发本细则，2026年8月成文并公开发布，承接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意在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将惩戒界定为基于教育目的的管理、训导与矫治行为，在保障教师依法履职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划定边界。适用对象为北京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细则要求区教委承担六项职责，涵盖机制建设、校规备案、纠纷处置、投诉复核及统筹心理还有法律等专业力量；学校须按程序制定校规校纪，经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区备案。未经公布不得施行，还可组建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实施上按学段差异化处理：小学1—4年级以口头教育为主、慎用实质惩戒，小学5—6年级适度适用，初中强化规则与法治教育。高中侧重自律与后果警示；并列明六类可惩戒情形，包括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吸烟饮酒、危险行为以及网络辱骂攻击及欺凌等。需要说明的是，本件为教育管理规范类文件，无申报兑现口径，不含资金奖补、税收优惠等支持条款。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无直接关联；仅涉校企合作、中职订单班、实训基地的企业，可关注合作院校学生管理规则变化对实习生日常管理的间接影响。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文单位][实施日期][成文日期] 2026-08-06[发文字号] 京教基一〔2026〕7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 2026-08-07[有效性] 是[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格式下载 京教基一〔2026〕7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6年8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建立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多方协同机制；
（四）指导、协同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五）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六）统筹辖区内社会工作、心理、教育、法律等专业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开展行为矫治、认知调整、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戒为辅，积极运用沟通、协商、修复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承担责任、修复关系，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促进其健康成长，最大程度减少对学生发展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型、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驻校社工及其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讨论通过后施行，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将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全过程，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共青团和少先队活动、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讲座等多种形式，系统性地开展规则意识、法治观念、社会公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教师可以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驻校社工，以及其他校外专家等人员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八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学段的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侧重点予以区别化对待：
（一）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
（二）针对小学5—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本细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说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
（三）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
（四）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参照此原则对不同学段的学生行为规范与教育惩戒措施进行细化。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包括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
（六）欺凌同学，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的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和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第十一条实施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实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十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校实施本条所列教育惩戒时，应根据学生学段区别执行：对小学阶段学生，公益服务任务应以短时为主，慎用长时间暂停集体活动；对中学阶段学生，可适度强化措施的警示性与反思性。第十三条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及时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结论。学校依据调查结论，经德育工作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实施教育惩戒的决定。决定过程应形成简要记录。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教育惩戒第（四）项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等可以留存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惩戒事由、依据、措施及申诉途径。第十四条小学5—6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第十五条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研究讨论。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十六条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四条所列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等组成的调查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结论。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在实施前书面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作出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听取过程做好记录。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应公开进行，但可能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过程应形成笔录，由听证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第十七条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当场批评教育无效，对教学秩序或他人安全造成现实影响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教室或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一）严重喧哗、争吵、挑衅，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实施推搡、投掷等具有攻击性或危险性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三）出现情绪失控、突发疾病等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形。第十八条学生携带、使用或藏匿下列物品时，教师、学校可以责令学生自行取出，并对其课桌、储物柜等个人物品存放空间进行检查：
（一）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危险物品；
（二）学校明文禁止携带且可能扰乱教学秩序或带来安全隐患的违规物品（如手机、不良读物、电子烟等）。 实施检查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在场。检查过程应予以记录。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交还物品；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相当。 班规、班级公约可以细化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的措施相当。第二十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无客观事实依据，主要基于个人情感倾向（如厌恶、偏见等）而实施惩戒；或在处理情节基本相同的多个违规事件时，无合理解释而对特定学生作出明显不同的处理，构成不公正对待的；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关爱、帮扶与关系修复，视情况引导学生向被影响方致歉、协商弥补损失、参与共同活动等，以修复社会关系。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并鼓励班级同学予以接纳和支持。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随班就读学生、有明确诊断的心理问题学生等，应建立专门的教育保护与帮扶机制。 学校应当针对此类学生的具体情况，组建由分管校领导、班主任、相关学科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驻校社工及家长代表构成的工作专班，共同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与行为干预计划。方案与计划应以教育引导、积极行为支持与心理疏导为核心，可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教学要求与评价方式、提供安全的情绪宣泄空间、配备必要的陪护与引导、强化与专业医疗及康复机构的合作转介等。 对该类学生实施的严重扰乱行为，工作专班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采取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以保护和疏导为目的的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重视家校协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积极与家长沟通，向家长宣传、解读教育惩戒的政策法规与教育理念，明确家校责任，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 家长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并承担相应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学校依法作出的教育惩戒决定，家长应当配合执行。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家校纠纷调解机制，对于事实认定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可组织由法律顾问、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学校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调解小组进行调解，以促进客观、公正、专业地化解矛盾。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育惩戒的规则与实践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育惩戒的规则与实践纳入新入职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第二十八条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履行实施教育惩戒职责。第二十九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的警校合作机制，明确对接部门与联络人员。学校在处理学生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涉及校园欺凌、暴力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可求助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介入处置，并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法治教育与安全支持。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争取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社会工作等社会组织的支持，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工作机制。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德育干部、驻校社工、法治副校长等校内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第三十一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自学生及其家长正式提交书面申诉之日起，除涉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形外，原教育惩戒措施应暂停执行。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属于前述例外情形，并书面说明理由。 纪律处分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学校应暂停处分决定的公示及档案录入程序，待申诉结论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家长。第三十二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 自复核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原教育惩戒措施继续按照申诉阶段的执行状态处理。 学生或者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教育惩戒措施继续按照申诉阶段的执行状态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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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北京市政府](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608/t20260807_4812763.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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