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省级 · 福建省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8-0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福建省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8-08
- **发文单位/来源**：福建省政府

## 摘要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级别**：省级｜**类别**：技术创新｜**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福建省政府

**谁能申报**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能补多少**
- 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怎么办**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 政策正文
▎ 政策背景《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于2026年7月22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意见，会同预算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修订形成。草案修改二稿拟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深化阶段。
▎ 核心内容▎ 闽台信用协同机制
• 新增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强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支撑。
▎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 编制与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必须明确每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使用范围及统一信息收集技术标准。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保障信息采集边界与主体权益。
▎ 失信认定与修复协同
• 认定部门向信用主体送达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须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
▎ 异议与救济机制优化
• 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 删除原第四十五条关于停止执行的规定，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完备规定。
▎ 法律责任强化
• 新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条款；
• 明确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 政策影响
• 提升福建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标准化与法治化水平；
• 强化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
• 为闽台信用合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
• 推动政府监管从“重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型。
▎ 适用对象
•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
• 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 条款序号：修改要点，关键要求
• 第十五条：闽台信用协同，推动信用报告互认、评价结果互通
• 第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明确公开属性、使用范围、技术标准
• 第二十二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信息
• 第二十七条：失信认定程序，同步送达失信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 第四十六条：信用修复服务，线上一站式、线下就近受理
•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赔偿责任、禁止收取修复费用

## 官方来源
- [福建省政府](https://www.fj.gov.cn/zwgk/flfg/dfxfg/202608/t20260802_7194847.htm)（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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