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省级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8-0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09
- **发文单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摘要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两化一振兴”安排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 政策正文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农业农村处张雪日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两化一振兴”安排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11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电 话：0951-8553164传 真：0951-5016865电子邮箱：nxczfp@126.com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邮 编：750001附件：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复核和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编制申报、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做好项目预算的分解落实、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对申报项目方案中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强化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各市、县（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或符合条件的国有农林场（以下统称村庄），优先支持规划分类中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等村庄，人口流失严重、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等可能成为“空壳村”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行政村不应作为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村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对通过“党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模式，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显著的村级党组织，自治区通过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给予激励，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方面。
（三）支持方式。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依据奖补资金规模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奖补资金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一）支持对象：用于支持实施中央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和美村庄等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任务项目。
（二）支持范围：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资金补助范围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试点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重点支持行政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外设施、村庄整治、亮化绿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已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市、县（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试点示范项目编制要求，因地制宜，提前谋划储备项目，认真编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成效、保障措施等，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实施和运营具备可持续的条件和保障。自治区通过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等方式复核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纳入自治区支持范围或推荐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经国家和自治区复核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或受自然灾害影响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的，取消该市、县（区）两年内相关试点申报资格。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中央农村综合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得安排项目管理费（若政策发生变化可作调整）。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的市、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中据实列支必要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级财政安排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市、县（区）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定额测算为补充的方式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节。突出激励导向，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有力、联农带农富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分配资金和确定试点任务时给予倾斜支持。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规划分类中人口集聚村村庄占比、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0%、10%、30%、20%、10%。每年在确定测算因素和权重时，可根据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国有农林场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规模，制定科学、合理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8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根据工作安排，对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实行定额补助，也可根据财力和申报项目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可统筹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将资金分解下达市、县（区），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和财政部宁夏监管局。预算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自治区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自治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可结合实际，加强与其他专项资金的衔接，鼓励资金统筹拼盘，形成聚合效应，补齐村庄基础设施空白地段和短板弱项，一体推进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村庄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申报、乡（镇）初审、县（市、区）审定的程序，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库。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结合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采取申报制，在自治区资金下达40日内，市、县（区）财政部门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试点示范资金预算与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照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问题，及时纠正、调整或收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等法律法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做实项目前期环评、安评、土地等要素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快速启动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和进度、预算执行等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规范项目补助资金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政部对应政策动态调整。原《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3〕54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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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https://czt.nx.gov.cn/hdjl/yjzj/202511/t20251112_5081193.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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