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 省级 · 湖南省 · 土地政策 · 发布于 2026-08-1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湖南省
- **政策类别**：土地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13
- **发文单位/来源**：湖南省政府

## 摘要
4.长远生计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养老保险，足额落实社保补贴，配套就业扶持、产业帮扶，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在项目立项、概算审核环节强制核验补偿标准测算，确保补偿资金足额纳入项目总投资。…

## 政策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有效化解征拆领域矛盾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201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文件至今已12年之久，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陆续更新，我省相继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湖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制度文件，原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精神、现行政策已不相适应。同时，我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纠纷处置等工作出现新情况、面临新形势，为此，亟需对原文件进行全面修订。
**二、** 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0号)以及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要求。
**三、** 起草过程
2025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启动文件修订工作;3月至5月，组织开展多次省内外实地调研;6月，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7月、10月，两轮征求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意见;8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2月初，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12月中旬，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通知(代拟稿)》;2026年6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四、** 总体框架
《通知》共五部分十七条，覆盖征地拆迁责任划分、补偿管理、征收程序、安置保障、监督问责全链条：
1.第一部分(一至二条)：压实主体责任，明晰市县政府、乡镇及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职责，明确禁止非法定主体实施征地;
2.第二部分(三至六条)：规范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资金管理、补偿费用分配，明确标准更新周期、补偿资金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规则;
3.第三部分(七至十一条)：严格征地全流程法定程序，区分征前、报批、批后全环节时限、协议签约比例、信息公开要求;
4.第四部分(十二至十三条)：分类落实征收农民住宅多元化安置模式，明确先安置后拆迁、过渡期管控、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等内容;
5.第五部分(十四至十七条)：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历史纠纷会商、征拆信息备案、全程监督问责等机制。
6.文件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五、** 重要条款说明(一)关于压实各方征地责任(第一至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唯一责任主体，全权负责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听证、补偿方案确定及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决定、应复应诉等工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仅负责补偿登记、费用测算、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严禁项目指挥部、临时机构、建设单位等非法定主体实施征地。同时，明确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职责，消除部门监管空白。
(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与费用保障(第三至六条)
明确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杜绝长期不更新、补偿标准滞后问题。严禁变相调标，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方式调整补偿标准。在项目立项、概算审核环节强制核验补偿标准测算，确保补偿资金足额纳入项目总投资。申请土地征收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保费须全额预存到位。用地报批时，提交资金预存佐证材料、社保缴款凭证等，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杜绝“先征后补、拖欠补偿款”现象。
(三)关于严格征收程序(第七至十一条)
重大征拆事项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大程序。土地征收须符合公共利益、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预公告发布起1年内须上报征地申请，逾期未报批的，征前工作(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方案公告)重新开展。严禁拆分地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报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少数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腾地、催告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禁止行政强拆。土地征收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关于征收农民住宅的安置与过渡保障(十二、 十三条)
1.分区分类安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城镇开发边界内：主推货币补偿、安置房、房票安置，原则上不新批宅基地;多数群众同意可集中统建安置房;
城镇开发边界外：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为主，优先盘活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建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按国家、省相关移民安置政策执行。
2.刚性落实“先安置、后拆迁”，严禁未落实安置即实施拆迁。统筹征拆项目和安置项目资金安排、用地报批、工程建设，杜绝逾期安置、长期过渡。
3.过渡期管控：通过安排临时过渡房或支付过渡费保障农户基本居住生活条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2年未完成安置的，签订补充协议，提高过渡费标准。
(五)关于全程监督与问责机制(十四至十七条)
建立行政司法联动监管机制，常态化化解征拆行政复议、诉讼纠纷。建立历史遗留问题会商机制，一案一策制定化解方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全省统一的征拆信息备案系统，实现全省征地拆迁信息互通、全程可追溯。将征地拆迁纳入省级自然资源督察范围，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

## 官方来源
- [湖南省政府](http://hunan.gov.cn/hnszf/xxgk/jd/bmjd/202608/t20260813_34044384.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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