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级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6-07-07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6-07-07
- **发文单位/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级别**：国家级｜**类别**：产业准入｜**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谁能申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由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担任，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 其他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办理使用登记时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串并联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介质）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立、有共用部分，按照一台锅炉整体进行使用登记
- 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

**怎么办**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202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政策类别： 产业准入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产业方向： 节能环保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备代码 （一）关于设备代码编制过渡期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202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 （二）关于设备代码编制依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类专项安全技术规范关于设备代码编制要求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不一致的，统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关于校验码 《使用管理规则》附录b表b-1《字符值选择表》中，增加字符I、O、Q对应的系统中字母数字串的值分别为33、34、35。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新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不得含有字符I、O、Q。 （四）关于制造单位代号 《使用管理规则》附录b中b2.4.2，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改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组成。 二、关于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一）岗位设置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名或者多名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在满足《使用管理规则》工作职责要求的情况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兼任。 （二）人员持证 《使用管理规则》第2.5.1.2和2.5.2.2条已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形，其他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能够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三、关于使用登记 （一）锅炉 1. 能效证明文件。《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已明确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2. 串并联锅炉。如果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介质）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立、有共用部分（压力取最高设计压力），按照一台锅炉整体进行使用登记，锅炉容积按照相连的锅炉容积之和计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的产品数据表应逐台注明各锅炉的型号及主要参数。 （二）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均应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执行。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此前未照此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 （三）移装变更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4.8.2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要求按《使用管理规则》3.5相关要求执行。 四、关于使用标志的发放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或者监督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五、关于设备停用 特种设备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重新启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氧舱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六、关于风险管控清单和每日检查记录 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并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填写检查记录。 七、关于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数据表。电梯产品数据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的产品配置说明执行。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要求见附件。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同步废止。 附件：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6/art_add0c578d19a40abb58e042b4983d59b.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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