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1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 国家级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8-10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10
- **发文单位/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摘要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已经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本件为国务院公布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设企业或个人申报事项。无具体申报主体与资格要求。

**能补多少**
本件为制度性法规，不涉及资金补贴、奖励或财政支持。无补助金额、比例、上限等兑现内容。

**怎么办**
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国范围内执行。企业及人员应关注外交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外安全提醒，配合移民管理机构查验材料，确保出境事由真实合法，避免提供虚假信息或前往高风险国家。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政策类别： 综合政策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产业方向： 跨境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841　号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已经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6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或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注意安全。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第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第四条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当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外事、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五）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同。 第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签证机关，是指驻外签证机关和口岸签证机关。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国务院办公厅](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906/202608/content_7077791.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办厂易政策专员可为企业一对一评估申报条件并辅导申报，服务热线 18013759055，或使用[政策匹配测算器](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y-match)一键测算可申报政策。
---
- 来源平台：办厂易（https://www.banchangyi.com）· 运营主体：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规范链接（Canonical）：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ies/quanguo-44329
- 平台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本 Markdown 版本专为 AI 搜索引擎与智能体提供，与 HTML 页面内容一致；引用时请保留规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