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 国家级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8-0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8-03
- **发文单位/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制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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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制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 的通知民发〔2026〕13号 政策类别： 综合政策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产业方向： 电子信息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制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 网 信 办          2026年3月22日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是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二）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三）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四）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查询及管理，捐赠支付办理，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发布、查询、管理等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募捐等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五）支持电脑端、移动端等多场景使用要求，满足不同使用场景下的操作要求； （六）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募捐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通过银行或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捐赠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四）能够保证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名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内。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国务院民政部门将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关信息与其运营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个人信息保护、首页展示规则、投诉举报等制度，并在平台显著位置予以说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信息，并向网信、民政等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其他有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活动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将数据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共享。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未提供有效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募捐方案备案证明的； （二）受到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依法不应当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技术支持费等任何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必要费用，由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与支付机构协商承担，不得转嫁至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含首页、搜索结果页、项目详情页等）不得插入以下内容： （一）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企业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等； （二）引导跳转至商业活动页面的链接，包括电商页面、金融理财页面等； （三）与公开募捐无关的互动功能，包括抽奖、游戏引流等。 第十五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 第十六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服务页面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举报并移交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开展调查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 第十九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或者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方案； （三）运营主体同意变更的内部决策文件。 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前后两家运营主体的合法登记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关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权、数据资产、用户权益保障责任等事项的协议或者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运营主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确保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连续性和用户权益不受影响的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在三十日内确定是否变更。必要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确定变更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申请书； （二）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项目处理、数据保存等内容，并明确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三）运营主体作出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决策的会议纪要。 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于三十日内确定是否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确定终止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情况复杂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四）向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由电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通报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 （四）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取消指定公告的当日，在平台显著位置告知社会公众，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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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国务院办公厅](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866/202607/content_7075898.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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