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0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 国家级 · 产业准入 · 发布于 2026-08-0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发布日期**：2026-08-03
- **发文单位/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摘要
为了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从事旅客、行李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需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人员，并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

**能补多少**
本件为经营许可规定，不涉及资金补助或补贴，无申报兑现金额。政策重点在于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不提供财政支持。

**怎么办**
向中国民航局提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章程、航空器证明文件、航空人员执照、控股股东财务报告及诚信记录等材料。申请须在筹建完成后提出，具体时间以中国民航局受理通知为准，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政策类别： 产业准入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2026年5月22日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0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营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用航空运输市场； （二）符合国家民用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 第五条 　社会资本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航空燃油等领域，其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七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有与其申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人员；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从事旅客、行李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五）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能力； （六）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章程； （四）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五）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七）实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第十条 　中国民航局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国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或者等效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或者等效协议）；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经营范围的批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原所在地和拟变更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由中国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一）3个月内发生1/3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二）决定暂停运营的； （三）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四）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变更、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五）分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每季度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民航局和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经营情况说明； （三）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队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财务情况； （六）中国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情况。 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由中国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制定综合评价指标，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的，应当报中国民航局备案，并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 （一）航班运行效率较低的； （二）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的； （三）财务风险较高、安全监管评价较低、安全保卫运行能力不足等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出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形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限期整改，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作出暂停受理新增业务申请、限缩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于限缩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还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国民航局必须充分听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中国民航局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多次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变更，未向中国民航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中国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或者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未报中国民航局备案，或者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中涉及实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的具体要求，由中国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4年12月16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38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1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8号、2018年8月3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修改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国务院办公厅](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826/202606/content_7073635.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办厂易政策专员可为企业一对一评估申报条件并辅导申报，服务热线 18013759055，或使用[政策匹配测算器](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y-match)一键测算可申报政策。
---
- 来源平台：办厂易（https://www.banchangyi.com）· 运营主体：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规范链接（Canonical）：https://www.banchangyi.com/policies/quanguo-44363
- 平台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本 Markdown 版本专为 AI 搜索引擎与智能体提供，与 HTML 页面内容一致；引用时请保留规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