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6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 国家级 · 税收扶持 · 发布于 2026-08-0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税收扶持
- **发布日期**：2026-08-03
- **发文单位/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摘要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已提前退休后被重新聘用者），且劳动者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适用本规定。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用人单位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推进落实。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政策类别： 税收优惠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5年10月24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26年5月8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2026年4月20日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2026年4月20日经税务总局局务会议、2026年4月8日经国家医保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国务院办公厅](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86/202606/content_7071610.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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