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 省级 · 青海省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7-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青海省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7-29
- **发文单位/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摘要
时间：2026-07-29 文章来源： 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2026年国家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青海省范围内注册或经营的制造型企业或算力设施，须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且已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名单；算力设施规模不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电能利用效率达GB 40879—2021中2级及以上水平，并已入选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申报单位需承诺在建设期内（不晚于2030年）达成核心指标目标：单位能耗碳排放不高于0.2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不低于95%，年电力消费超500万千瓦时的单位，非化石能源电力物理认定量占比不低于35%。

**怎么办**
由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企业须依据工信部联节〔2026〕13号、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文件要求，在2026年7月29日发文后开展申报工作，提交符合核心指标要求的材料，建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碳排放核算体系。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文号：工信部联节〔2026〕13号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适用地区：青海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节能环保
- 发布日期：2026-07-29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 申报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6-07-29 文章来源：
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2026年国家级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下同）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国家级零碳工厂的申报单位应为制造型企业或算力设施，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制造型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且已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名单。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标杆水平；无上述标准或要求的，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算力设施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算力设施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规模不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智算中心不适用该要求），电能利用效率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2021）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且已入选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原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三）应满足下述核心指标（指标说明详见附件1）基本要求，并承诺按年度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核心指标年度目标，确保在建设期内（不晚于2030年）达到核心指标目标要求。核心指标如下：
1.单位能耗碳排放。基本要求为不高于1.8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目标要求为不高于0.2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2.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基本要求为不低于30%，目标要求为不低于95%。
3.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基本要求为不低于10%（算力设施不设定基本要求），目标要求为不低于35%。该指标适用于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申报单位。
（四）应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碳排放等数据应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原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五）拥有明确的节能降碳发展战略和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较好。
（六）近三年不存在下列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纠纷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 组织实施（一）自主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单位对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附件2）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相关要求，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将作为后续跟踪管理、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逐级审核。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逐级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8月10日前通将电子版推荐汇总表、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三）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评审。
（四）建设管理。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内的单位，应对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开展自我评估，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核心指标变化情况及有关绩效信息。建设过程中，因产能变化（算力设施规模变化）、能源供应条件变化等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在确保完成所申报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完善建设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通过管理平台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五）评估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进行评估，同意其验收申请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验收，综合评估核心指标目标要求达成情况、建设成效和带动作用等。通过验收的，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工厂。对建设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程序调出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
（六）总结推广。国家级零碳工厂应按年度持续披露核心指标达成情况以及其他节能降碳举措实施情况，巩固提升建设成效。
联 系 人：宋媛超联系电话：0971-6143509电子邮箱：qhsgxtjnc@163.com附件：1.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试行）
2.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
3.零碳工厂建设名单推荐汇总表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6年7月28日🎯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18013759055本文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官方网站），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官方来源
-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https://gxt.qinghai.gov.cn/2082329234811396098.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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