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省级 · 云南省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4-03-07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云南省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4-03-07
- **发文单位/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 摘要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云南省范围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符合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方向的创新主体可参与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本件为政策实施方案公示，无具体申报兑现口径。

**能补多少**
本件为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方案，不直接设立企业补贴标准。涉及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保护等事项的资金支持，按后续专项政策执行，具体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关注后续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发布的专项申报通知，根据实际项目类型（如地理标志运用、专利转化平台建设等）准备材料。申报时间、流程及资金分配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政策类别： 技术创新 适用地区： 云南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产业方向： 电子信息、惠企政策、云南、云南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国家改革方案框架内，健全优化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和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与省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明确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等7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区域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省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省性、区域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地制定省以下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及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展省以下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由省级财政及省以下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打造省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推动全省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全省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推广运用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全省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省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由省级财政及省以下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省以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各地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省以下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省以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省以下专利导航，省以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级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省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省性、区域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统筹推进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以下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省以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省以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省以下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未列入省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组织推进省以下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统筹开展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省以下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开展省以下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开展省以下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省级组织开展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与边境国家执法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由省级财政及省以下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组织开展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纳入“兴滇英才计划”引进和培养的省级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省级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省级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事项，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省以下组织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省以下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确认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知识产权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协同深化改革。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和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州市级与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宜由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由州市级承担，避免州、市以下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https://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403/t20240307_296282.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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