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
> 省级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税收扶持 · 发布于 2023-11-13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 **政策类别**：税收扶持
- **发布日期**：2023-11-13
- **发文单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摘要
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可享受优惠。企业招用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也可申报。

**能补多少**
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限额24000元，3年内累计最高72000元；企业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定额扣减7800元，3年内按实际人数累计减免。扣减顺序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怎么办**
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或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需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备查。本件为政策通知，无申报兑现口径，具体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 文号：桂财规〔2023〕6号
-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 适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中小企业、惠企政策、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 - 发布日期：2023-11-13桂财规〔202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28号）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乡村振兴局2023年11月9日🎯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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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http://czt.gxzf.gov.cn/zfxxgkzl/zcwj/gfxwj/t17561710.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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