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级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9-14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9-14
- **发文单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摘要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202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要求，建好管好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或经营，主营业务属于节能环保、制造业升级、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牵头企业须为行业影响力大、研发能力强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能力。

**能补多少**
本件为管理办法通知，无直接资金补贴额度说明，具体支持政策以后续配套文件或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实际补助金额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怎么办**
按“一中心一方案”要求，自愿申报，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材料审查并推荐报送；需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中职责与条件，准备建设方案及支撑材料，关注自治区工信厅后续发布的认定申报通知。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号： 桂工信科新〔2026〕723号 政策类别： 技术创新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产业方向： 节能环保、制造业升级、科技创新 桂工信科新〔2026〕72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党委科技委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工信部科〔 2026〕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要求，建好管好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开展技术研发、工程化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的新型创新载体 ，属于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 第三条    创新中心应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全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聚焦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行业共性技术需求，有序推进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认定管理、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所在市创新中心申报组织、材料审查、推荐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中心职责： （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聚焦产业链创新链 “堵点”“难点”“卡点”，组织开展协同攻关。 （二）开展技术工程化攻关，提高技术成熟度、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创新成果首次商业化和规模化应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 （五）组织开展标准研制，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与产业发展协同联动。 （六）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完善人才使用、交流和激励机制。 （七）提升行业公共服务能力，面向行业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测试验证、中试熟化、企业孵化等服务。 （八）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协同攻关、成果转化、人才激励和市场化运营机制。 第六条    创新中心建设按照 “一中心一方案”“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方式推进，实行自愿申报、择优培育、动态管理。 第七条    牵头企业应为行业影响力大、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与创新中心建设方向密切相关。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带动能力，原则上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亿元。 （三）具有持续研发投入能力。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 20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1.5%；5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研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 （四）配备稳定的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50人，其中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0人。 （五）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组织能力，具备承担研发攻关、成果转化、标准研制和产业化项目的基础。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牵头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交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材料初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审查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 （四）列入培育。对通过审查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签订培育任务书，实行培育期管理，培育期为 3年。 （五）批复成立。培育期内达到培育任务目标的，可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复成立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创新中心应按照建设方案开展运行，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健全运行管理机制，提升规范化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按照权责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 （一）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牵头企业、建设运营主体、成员单位和管理团队等各方职责。 （二）设立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咨询和论证。 （三）健全项目、财务、资产、绩 效管理、 风险防控、知识产权和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提高科研设施设备和创新资源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可采取以下形式组建： （一）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设运行。采取 “公司+联盟”组织模式，公司由行业影响力大、研发能力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投资组建，汇聚行业优质创新资源；联盟由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组成，促进成员单位深度协同，支撑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 （二）依托牵头单位建设运行。由牵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整合研发、人才、设备、资金等创新资源共同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创新中心按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模式要求，逐步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名称、建设方向、目标任务、牵头企业、建设运营主体、建设方案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支持、撤销资格等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数据安全或失泄密问题； （五）牵头企业或建设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无法继续运行； （六）其他严重影响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采取年度报告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报告每年一次，定期考核每 3 年一次。已获批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参考或直接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考核评估结果，原则上不再组织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化、成果产业化、行业公共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运行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优秀的，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结果为合格的，督促提高建设运行水平；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 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资格。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按照适度支持、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专项资金，累计给予不超过 100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用于研发设备购置、配套软件建设、测试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及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具体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5年内累计给予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九条    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在资金、场地、项目、人才、场景应用等方面支持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新中心加强与国内外创新主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共享，开展研发设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合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 “广西XXXX制造业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Guangxi Manufacturing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X”。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建设单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估标准统一组织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桂工信园区〔 2021〕2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http://gxt.gxzf.gov.cn/wzsy/tzgg_6719901/tzgg/t28126810.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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