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级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6-10-1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6-10-19
- **发文单位/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摘要
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支持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批复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和绿氢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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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全国资金扶持惠企政策。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支持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批复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和绿氢产业发展 长期有效/常态化申报，以官方公告为准。申报条件与奖补标准以官方申报通知为准，可登录办厂易政策板块查询全国最新申报指南。更多全国资金扶持惠企申报条件、材料清单与截止时间，可登录办厂易政策板块查询最新指南。

## 政策正文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2026年10月14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试点组织协调。
**第四条** 各城市群牵头城市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三部门审定。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第九条** 城市群应当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城市群上一年度及试点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重点包括：
（一）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措施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试点工作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量化为综合评分。城市群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城市群车辆推广应用数量和有关信息，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进行核算。氢能供应积分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清洁低碳氢应用规模进行核算。用氢量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下游产品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且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在城市群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三部门依据考核评价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确认各城市群奖励资金额度。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试点实施期内城市群累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当由城市群结合工作方案，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当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不得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4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https://www.miit.gov.cn/jgsj/jns/nyjy/art/2026/art_925023d61bd941f5b87632a204636bf5.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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