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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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福建省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文单位/来源**：福建省政府

## 摘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依规用好“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机制，缓解资金压力。支持高速公路项目在依法依规、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新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除厦门外）的国高网项目、跨省界的省高网项目、列入“邻县高速通”的省高网项目、其余省高网项目原则上由市级出资，改扩建项目按原经营主体的合作股比出资。**能补多少**：新建项目资本金按省市比例承担，改扩建项目按原经营主体的合作股比出资。**怎么办**：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依法依规用好“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机制。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的是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策着重优化管理体制，强调省市合作，强化市级建设管理和省级运营管理责任。规划引领方面，强化项目实施和前期工作组织，推行并联审查机制。投融资政策明确出资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要素保障方面，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强化地材保障。针对长三角制造业，申报建议为：重点关注社会资本参与，利用政策鼓励的多种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项目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10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建设交通强省，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支撑、引领和重要保障作用，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 优化完善管理体制（一）发挥管理体制优势。坚持“省市合作、建设以市为主、运营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作用，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统一标准和统一运营。
（二）强化市级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建设管理以市级为主。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依职责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工作。
（三）强化省级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全省高速公路的路网运行监测、指挥调度由省高指统一负责。依法推进高速公路收费、土建养护、机电维护、应急抢险、车辆救援、服务区管理等全省统一运营。
高速公路各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落实道路养护、安全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保障等工作。必要时省高速集团可依协议组织实施，费用依法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二、** 加强规划引领（四）强化规划实施。落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五年规划，统筹高速公路与各类交通运输方式协同发展。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要建立健全高速公路重大项目库，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综合考量项目轻重缓急、筹融资能力等因素，科学安排建设时序，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十五五”期间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省际“断头路”、繁忙路段扩容项目。
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应提前组织编制并确定入库项目线位方案。省市合作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指具体组织开展线位方案编制，非省市合作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市级具体组织开展线位方案编制，稳定项目功能和线位，作为项目工可路线方案的技术支撑。依法落实属地政府线位保护责任。
（五）强化前期工作组织。新建的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须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省市合作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指牵头组织开展工可、勘察设计等技术文件编制工作，市高指牵头组织开展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编制、报送等工作。非省市合作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市级负责组织开展工可、勘察设计等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六）推行并联审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联合审查，将投资主管部门的评估审查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合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论证。
**三、** 完善投融资政策（七）明确出资责任。省级参与投资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由省高速集团作为省级出资人代表。
新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除厦门外），国高网项目由省市共同出资，资本金按省市65∶35的比例承担；跨省界的省高网项目由省市共同出资，资本金按省市51∶49的比例承担；列入“邻县高速通”的省高网项目由省市共同出资，资本金按省市35∶65的比例承担；其余省高网项目原则上由市级出资。上述项目投资主体、出资比例如需调整，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按原经营主体的合作股比出资。改扩建项目应按照“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原则，科学确定路线方案，原则上采用原路扩容方式。各市、县（区）政府另行提出原路扩容新增互通、新增跨越通道以及另辟新线扩容等方案的，由提出需求的市、县（区）政府承担相应建设费用。
列入“乡镇便捷通”的新增互通项目按“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承担建设和运营管养费用；服务区出入口项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主体承担建设和运营管养费用，在用地范围外的工程由地方承担建设和运营管养费用。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高速公路项目采用经营性模式，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依法依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各地可通过建设期投资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发展路衍经济、推动“交通+产业”融合、探索应用“股权投资+施工”等方式，增强项目融资能力。
**四、** 强化要素保障（九）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高速公路项目在依法依规、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筹措项目资本金，争取到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按照资本金比例分别由省市持有（计入省市资本金出资份额）。通过上述中央资金、专项债券等渠道筹集的省级项目资本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注入省高速集团作为资本金，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省级债务贴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依规用好“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机制，缓解资金压力。
（十）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确实无法在当地落实的，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项目补充耕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一年度全省异地调剂费用的平均价格纳入工程概算。
支持高速公路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对现有高速公路沿线未利用土地进行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经农业农村部门质量鉴定及自然资源部门数量核定后，符合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质量要求的，可以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统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耕地占补平衡，降低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成本。
（十一）强化地材保障。项目所在市、县（区）政府优先保障高速公路项目地材供应，支持项目按每50公里（项目总里程少于50公里的按每个项目）至少设置1个专用石料场用于项目建设、养护。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依法依规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五、**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十二）落实征地拆迁主体责任。项目沿线市、县（区）政府应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构筑物、附着物拆迁和管杆线迁改等工作；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协助办理项目不动产权证，协助落实临时用地、临时用林、取弃土场等，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和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十三）严控征地拆迁费用。项目沿线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高估冒算、挪作他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组织开展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征迁费用结算依据。
**六、** 落实“交通+”融合发展（十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托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及互通立交等高速公路存量土地，发展现代物流、综合能源补给、配套工业等“交通+”产业，支持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的，可依法依规办理。各设区市政府应支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由省高速集团依法依规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且已确权发证的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互通立交等存量用地（除主线外）办理作价出资（入股）手续。
（十五）优化存量土地利用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高速公路存量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由高速公路公司结合“高速公路+”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并出具符合产业发展的认定意见，提出详细规划调整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条件调整、施工许可、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等。
（十六）落实“交通+能源”融合发展。推动高速公路与能源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实际增设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专章，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资金来源。供电企业应加强高速公路沿线配电网建设，满足高速公路用电需求。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已有高速公路路基、互通立交以及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等土地建设落地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征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服务区，建设加油、加气、充换电及光伏等综合能源补给设施。积极推广柔性输配电、智慧调控、构网型储能等新技术，支持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高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条件下能源供应能力，利用移动充电设备等破解高峰时段充电难问题。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并网过程中予以支持。
（十七）落实“交通+数智”融合发展。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数智化转型，提升沿线设施数智化水平，推广智慧收费站、智慧服务区、智慧巡检及智慧应急灾变管控等集成应用。对于节假日局部卡点堵点的路段，积极采用数智扩能等方式。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交通运输”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数字技术研发应用，提升科学决策和服务管理水平。加强跨业务跨领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发掘数据价值，大力发展高速公路数字经济。支持低空经济与高速公路融合发展，拓展智能巡检、应急搜救等应用场景。
**七、** 完善评价体系（十八）优化投资监管制度。对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高速公路路网、新能源补给、运营服务保障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的事项，在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中予以统筹考虑，不设最低投资回报率要求。
（十九）完善考核机制。对承担上述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履行重大社会责任的事项产生的亏损，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统筹考虑予以加回；对政策性减免的相关费用，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
省政府加强对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统筹指导，定期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供给、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本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形成更加有力、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用地报批、征迁安置、资金筹措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严禁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下放至县（市、区）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官方来源
- [福建省政府](https://www.fj.gov.cn/zwgk/zxwj/szfbgtwj/202610/t20261021_7238896.htm)（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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