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
> 区县级 · 江苏省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9-08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区县级
- **适用地区**：江苏省 昆山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9-08
- **发文单位/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 摘要
kssmzj/2026-00175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民规〔2026〕1号关于印发《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时间：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在昆山市范围内从事遗体接运的专用车辆服务主体（不含自然人个人），需符合技术规范并纳入市殡仪馆统一管理调度。能补多少：本方案属行政管理规范，未设定财政补贴或专项资金额度，具体支持措施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怎么办：服务主体须依法登记，按标配备车辆与驾驶员，经市殡仪馆择优签约后统一上报备案，严格落实车身涂装、强制保险、防疫消杀及收费公示等合规申报要求。

## 政策正文
kssmzj/2026-00175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民规〔2026〕1号关于印发《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时间：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昆山市民政局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着力解决遗体接运车辆经营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成果，更好地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遗体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
（MZ/T227-202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车辆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民政规〔〕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政府为主，市场补充”
的理念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隐患，保护逝者尊严，规范遗体接运流程，增强我市遗体接运服务安全保障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治丧需求。
**二、** 管理对象
在昆山市范围内从事遗体接运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包括市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自有车辆（以下简称自有车辆）以及市殡仪馆通过向有资质的服务主体（不含自然人个人）购买服务、签订合同、统一管理调度的遗体接运补充车辆（以下简称补充车辆）。
**三、** 主要内容（一）规范遗体接运管理体系
1.明确管理职责主体。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市专用车辆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联合发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市殡仪馆负责提供遗体接运服务，对专用车辆做好维护管理。
2.优化车辆服务供给。
本市遗体接运车辆以市殡仪馆自有车辆为主，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由市殡仪馆通过向有资质的服务主体（不含自然人个人）购买服务方式补充遗体接运服务力量，并落实规范管理。市殡仪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运力时，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购买服务方案，明确服务主体资质、车辆配置要求、使用年限、行驶里程、驾驶员要求等信息，依法择优与符合《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227-2024）要求的车辆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禁止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要素进行采购，禁止向自然人个人购买服务。
3.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符合遗体接运车辆相关技术规范和遗体接运管理要求条件的车辆，由市殡仪馆统一向市民政局上报，纳入殡葬管理服务系统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上报时需提供车辆一致性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以及车辆所属服务主体与市殡仪馆的服务合同。市殡仪馆负责每年复核材料，动态更新车辆新增、报废、退出情况，及时通报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补充车辆所属服务主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得将该车辆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4.严格车辆配备标准。
遗体接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车辆必须符合《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227-2024）要求，禁止使用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等接运遗体。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涂装车身标识，涂装工作由市殡仪馆负责，确保车辆标识清晰醒目；应当按车辆登记注册机关要求，遵守按期检验、报废等相关规定，按期购买交通强制保险、驾驶人员及乘车人员保险、不计免赔险等，保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未经上报或上报后再私自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遗体接运业务。
5.严格驾驶员准入管理。
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安全的重大身体疾病，年龄符合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员规定条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含）以上，近三年（含）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交通政策法规、应急处理等基本知识。市殡仪馆应当定期组织专用车辆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政策、殡葬服务政策及礼仪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二）规范遗体接运服务行为
6.落实遗体接运操作规范。
遗体接运工作由丧事承办人、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等通知市殡仪馆，由市殡仪馆统一接运遗体。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停放超过规定时限，丧事承办人仍未通知或拒绝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健委、公安机关报备后，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规范办理委托存放手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市殡仪馆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遗体接运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文明规范服务，随车携带车辆资格证等相关证照，主动出示给相关单位和逝者家属。接运前必须核对逝者身份证件、查验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登记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遗体接运人员收殓接运遗体时，应当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尊重逝者，并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专用车辆在提供接运服务时应当落实防疫、传染病防控、消毒消杀等卫生措施，应按核定载客人数规范搭乘丧属，不得超载。
7.做好特殊遗体接运处理。
因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市殡仪馆安排自有车辆收殓接运。高度腐败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后，由市殡仪馆安排自有车辆运送。收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收殓接运人员在运送服务完成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消毒处理，严防病菌、病毒传播。疑似病例按明确遗体运送范围。
市殡仪馆自有车辆和补充车辆均可在我市范围内进行遗体接运，非正常死亡遗体须由市殡仪馆自有车辆运送。遗体原则上应当就地就近办理火化事宜，因故需在苏州市范围内跨区县开展遗体接运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市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运输遗体；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苏州市范围外的，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遗体接收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由丧属联系殡仪馆，并由市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运输遗体。遗体需要运送出境或者运输遗体、骨灰入境至本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殡仪馆之间办理遗体交接事宜时，应当核对遗体状况、死亡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核实承运殡仪馆工作人员和车辆的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严禁擅自开展遗体跨区域运输，不得在跨区域运尸过程中随意更换承运车辆。
（三）加强遗体接运收费管理
9.明确收费价格政策。
遗体接运车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遗体接运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遗体外运服务（苏州市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殡仪馆根据成本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抄报发改部门。涉及遗体接运服务的惠民殡葬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10.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专用车辆应当在车辆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惠民殡葬免费项目及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向群众宣传惠民政策，落实费用减免规定。接运遗体服务费用由市殡仪馆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严禁专用车辆司乘人员直接向丧属收取遗体接运服务费用，严禁专用车辆司乘人员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捆绑消费、价格欺诈等行为。
（四）强化遗体接运服务保障
11.组建车辆调度中心。
依托民政部门现有系统平台，完善集“服务、管理、监督”
于一体的遗体接运车辆智能管理服务体系。在市殡仪馆组建全市遗体接运车辆调度中心，所有专用车辆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确保调度高效、服务可追溯。调度中心按照就近便捷原则受理接运需求，统筹调度车辆开展服务。补充车辆接到丧事承办人线下直接联系遗体接运服务的，须在服务开始前向市殡仪馆调度中心报备。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需对接遗体接运服务的，由市殡仪馆统一安排。
12.设置合理退出机制。
市殡仪馆建立补充车辆合理退出机制，车辆所属服务主体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根据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其接运资格；补充车辆所属服务主体也可自愿退出接运业务，由服务主体向市殡仪馆申请，递交材料解除统一调度管理，或服务采购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市殡仪馆要及时清除已解除车辆的涂装标识，收回相关证件，作废服务合同等。对于市场存量的无法纳入统一调度管理的社会遗体接运车辆，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分类施策”
的原则，设定合理过渡期限，制定方案逐步退出并向社会公告。
13.加强殡葬政策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市殡仪馆、村（社区）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及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等，并主动提示和告知治丧群众选择正规的殡葬服务机构。市卫健委、各区镇要配合民政部门将惠民殡葬宣传告知材料放置到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及村（社区），为治丧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提升惠民殡葬宣传实效。
1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专用车辆所属服务主体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包括安全责任、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以及驾驶操作、遗体接运、车辆维护等规程，并组织宣传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结果报送市殡仪馆。建立安全记录台账和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车辆按“一车一运一消毒”
要求，完成接运后及时消毒；配备充足防护用品，加强工作人员卫生防护培训，提升防护能力。市殡仪馆加强对遗体接运业务的规范管理，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五）推进遗体接运综合监管
15.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民政、发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责，负责遗体接运车辆统一调度管理；指导车辆统一涂装工作，动态更新市殡仪馆调度平台车辆信息；加大对乱收费、不文明不规范服务等行为的行业监管力度，发现高频率运输遗体的急救车辆、非急救转运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运输遗体车辆的线索和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交通运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发改部门要根据上级殡葬价格相关政策，会同民政部门制定遗体接运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公安机关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依法处罚；严格依法查处遗体接运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多次违法未处理、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为相关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为驾驶人开展驾驶证审验、换证工作；依法查处遗体接运和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卫健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将已纳入统一调度管理的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录入机构系统；指导遗体接运车辆开展防疫、传染病防控、消毒消杀等卫生措施，完善遗体接运流程；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办理遗体交接程序，不得将遗体交由专用车辆以外的车辆接运；对违规接运遗体的急救车辆、非急救转运车辆视情况依规进行联合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遗体接运过程中捆绑消费或者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6.加强重点场所日常管理。
市殡仪馆、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遗体接运车辆信息互通机制及登记管理制度，非市殡仪馆统一管理的专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接运遗体。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严禁工作人员倒卖逝者信息，禁止在机构内设置灵堂、开展殡仪活动。
17.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遗体接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设立专门投诉途径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规范遗体接运相关工作纳入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涉及多部门职权的，由受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参与联合执法，查处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殡葬专用、无牌上路、卫生不达标、未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涉嫌违法违规从事遗体接运的车辆，可及时将线索移交至民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8.建立联合督查机制。
发改、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遗体接运车辆、人员、机构（单位）的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纠治和查处遗体接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障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遗体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与上级新出台政策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相关信息

## 官方来源
- [昆山市人民政府](http://www.ks.gov.cn/kss/zcwj/202609/baa58dc18a5f48039abb806202a75cab.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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