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20...
> 省级 · 江苏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9-15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江苏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9-15
- **申报截止**：2027-04-10
- **发文单位/来源**：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摘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综合﹝2026﹞265号各设区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具备有效高企资格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需满足研发人员、研发费用及高新产品收入占比达标，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50%，且申请前36个月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能补多少：政策明确为增值税加计抵减，具体抵扣比例与核算标准原文未列明，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登录高企认定网或江苏政务网“一企来办”平台提交材料。2026年9月起每月1至10日申报（新申请10月起），截止2027年4月10日。审核通过后即可合规申报享受。

## 政策正文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现启动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各
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初审通过名单；经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确定享受政策名单。
（一）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2.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
32号文件规定；
3.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
32号文件规定。
（二）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四）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五）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一企来办”平台，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模块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 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四、** 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四）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七、** 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 各
设区市工信局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进行企业申报信息初审。
（二）各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局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局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各设区市工信局原则上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22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汇总报送省工信厅，并在申报系统完成审核提交，由系统自动推送给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复核。
**九、**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省工信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6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省税务局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省工信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对于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年9月10日

## 官方来源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https://gxt.jiangsu.gov.cn/art/2026/9/15/art_6299_11830465.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 申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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