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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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北京市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文单位/来源**：北京市政府

## 摘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1日 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农业行政处罚失信的信用主体。
**能补多少**：根据失信严重程度，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3年。
**怎么办**：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发布了《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为的是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的定义，即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并根据失信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3年。当事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条件。结合长三角制造业发展，企业应关注信用修复流程，及时申请修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发文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单位][实施日期][成文日期] 2026-10-21[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26〕49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 2026-10-30[有效性] 是[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格式下载取消收藏京政农发〔2026〕49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0月21日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相关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申请渠道、受理流程等告知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信用修复，消除负面影响。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谁作出、谁公示”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第六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属于轻微失信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对自然人处以超过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1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当事人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3次以上，且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属于一般失信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对自然人处以超过10万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等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并经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属于“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属于严重失信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十一条**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对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停止公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本市信用修复办理规定，依职责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进行的公示以及有关程序，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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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北京市政府](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610/t20261030_4925533.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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