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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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省级
- **适用地区**：重庆市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文单位/来源**：重庆市政府

## 摘要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26年9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

## 政策正文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办法》政策解读[大]【打印正文】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26年9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近期公开，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
**一、** 《办法》出台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指出，要优化人民美好生活气象服务供给，提高气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随着时代发展，政府和社会对气象信息服务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预报预警更加精准、及时、多样，预警响应措施更加精准有效，气象信息赋能千行百业更有质效，服务市场亟待培育、规范，有必要进行地方立法。
**二、**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30条，不分章节。**
《办法》围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从健全服务机制、规范信息发布传播、培育服务市场、推动公共气象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提升气象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责任体系。气象信息服务涉及部门多、服务链条长，《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各方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气象主管机构强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升和开展监督管理，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提供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源统筹共享、灾害联合监测、信息内部流转等方面的协同要求，气象、水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推进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联合监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中小河流涨水、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险等灾害预报联动；健全预警信息通报、流转机制等，推动各环节有效衔接。
（二）规范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关乎民生冷暖、连着社会安稳，《办法》强化了统一发布制度和传播行为规范，防止随意解读、过度渲染、纂改内容等乱象消解气象信息的专业价值、扰乱公众认知、埋下公共安全隐患。《办法》规定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传播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使用气象台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避免因信息失真、滞后影响公众准确、及时获取和使用气象信息。
（三）突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服务要求。结合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办法》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方面，确立了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机制，根据天气变化和灾害影响情况，按照“24小时－12小时－6小时－2小时－0小时”，加密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信息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在暴雨、雷电、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定向发布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提醒有关方面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在信息传播方面，进一步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网络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现场人员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推动预警信息覆盖更多人群。《办法》还针对预警信息在基层传递不及时、覆盖不到位等问题作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通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预警信息，推动预警信息传递到户到人。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种类、预警级别、影响范围等采取相应防范应对措施，公众收到预警信息后也应当及时采取避险转移、自救互救等措施。
（四）培育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目前我市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发展不足，主体少、规模小、业务弱，为了加快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气象信息产业发展，从完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从业行为等方面，明确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渠道、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和信息报告、探测资料汇交要求，建立了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和认证机制，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依法有序发展，形成多元主体参与、技术创新活跃的市场生态，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的生产发展提供更多针对性、定制化的气象信息服务。
（五）推动气象信息融合应用和数据价值释放。《办法》围绕气象赋能千行百业，结合重庆实际，推动气象信息拓展应用到农业生产、生态保护、文化旅游、韧性城市建设等领域。在农业领域，加强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现代生态高效农业等方面的应用，重点推进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深化粮食安全、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巴渝和美乡村气象服务；在文化旅游等领域，推动气象景观、物候景观、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气候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文旅发展优势，目前已经开发花期预报、避暑地图、星空观赏等级预报等服务产品，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城市建设领域，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以及灾害性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增强城乡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同时，《办法》推动公共气象数据依法开放和开发利用，建立公共气象数据开放、授权运营等机制，培育气象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气象数据安全、有序流通，更好服务低空经济、能源开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和领域创新应用。
（六）鼓励开展区域协作和国际交流。《办法》强化与四川省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气象信息服务合作，在市场共建共育，政务服务川渝通办和备案互认、跨区域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与协同治理、重点领域气象信息服务保障、毗邻地区和流域区域气象灾害联防联控、执法联动等方面深化协作，推动川渝气象信息服务从“单点合作”向“一体化协同发展”转变。《办法》明确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信息服务工作协作机制。《办法》还鼓励在提升气象预报能力、全民早期预警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重庆智慧与方案。
（七）强化网络传播和数据安全监管。随着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不断增多，网络平台已成为公众获取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步净化气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维护气象信息权威秩序，《办法》强化了气象信息网络传播管理，推动气象、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协同处置，减少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对公众判断和防灾避险的干扰。同时，为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办法》规定气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数据处理的监督管理，实现气象数据全链条溯源监管，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释放气象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气象信息服务活动规范开展。
**四、** 主要特色亮点《办法》围绕气象信息服务“小切口”，立足“小快灵”立法理念，结合重庆实际，体现重庆辨识度。突出预警服务全链条。《办法》突出了灾害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流转传播、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开展、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中小河流涨水、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草原火险等灾害预报联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力争为灾害性天气应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气象信息服务多元供给。《办法》着力构建“公益普惠、预警为先、市场有序、安全可控”的气象信息服务体系，在强化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健全完善公众、决策气象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大力培育、引导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市场，鼓励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加强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开展服务体系认证。突出川渝协作。《办法》秉承开放合作态度，对川渝气象信息服务交流合作作出了较为详备的规定，共同推进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共建共育，深化农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实现川渝毗邻地区和长江、嘉陵江等流域区域气象灾害联防联控等。
**五、** 专业名词解释气象信息服务：气象信息的收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为党政机关提供的决策气象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以及面向用户需求的市场化气象信息服务。气象信息：包括气象探测资料及其产品、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为了满足不同用户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其他气象服务产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共气象数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集合。
附件政策原文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办法

## 官方来源
- [重庆市政府](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cjd_120614/bmjd/202611/t20261102_16339550.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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