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快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级 · 资金扶持 · 发布于 2026-11-06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发布日期**：2026-11-06
- **发文单位/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摘要
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的中国航运保险中英文标准条款，精算师协会配套制定航运保险纯风险损失率，探索建立差异化费率机制。强化保险与产业、检验协同，推动提升我国航运保险国际影响力。（五）扩大人民币使用。鼓励船舶制造、航运、外经贸企业和保险公司在航运保险领域更多使用人民币，优先在境内投保、理赔环节，以及中资企业“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适用地区：全国范围内企业
- 产业方向：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升级、跨境贸易
- 发布日期：2026-11-06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
航运保险是现代航运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航运强国、贸易强国、金融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航运保险新发展格局，打造自主可控、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保险体系，全面提升航运保险自主保障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国船国货保险保障水平，维护物流链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安全稳定，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保障水平（一）健全船舶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船舶制造企业、航运企业在推动绿色化、数智化发展等过程中，应主动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充分利用船检评估机制，推动油轮、液化天然气船、大型集装箱船、大型邮轮、大型散矿船、游艇等高价值船舶与海工装备健全覆盖设计、建造、营运、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保险管理方案。鼓励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提升对绿色燃料加注、电池系统更换、绿色改装、运营安全等相关产业链的保险保障水平。支持自主航行、远程控制等智能船舶强化网络安全等新兴风险保障。引导沿海、内河船舶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二）完善货物运输风险保障机制。引导贸易企业、物流企业强化风险意识，提升货物运输保险自主安排能力，系统构建货物运输全链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能源、矿石、粮食等大宗散货在运输全流程做到应保尽保、足额投保。鼓励电子家电、精密仪器、高端装备、“新三样”等贸易企业和物流企业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散风险，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引导发挥平台企业、货代企业作用，支持外经贸企业投保货运险等航运保险。
（三）扩大航运保险保障供给。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理提升自留风险额度，引导再保险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承保能力支持，强化保障韧性。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商业共保等多种形式，扩大航运保险供给，提高大额风险承保能力。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及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加快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对地缘政治冲突、物流和供应链中断、网络安全、冰区航行等特殊和新型风险，积极响应市场需求，优化产品供给，提升保障水平。
**三、** 健全市场体系，增强国际竞争力（四）完善条款费率机制。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统一制定、发布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的中国航运保险中英文标准条款，精算师协会配套制定航运保险纯风险损失率，探索建立差异化费率机制。强化保险与产业、检验协同，推动提升我国航运保险国际影响力。
（五）扩大人民币使用。鼓励船舶制造、航运、外经贸企业和保险公司在航运保险领域更多使用人民币，优先在境内投保、理赔环节，以及中资企业“走出去”业务场景推广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为境内外主体以人民币结算提供更加便利条件。
（六）提升自主定价能力。鼓励航运、贸易、金融、船检行业在加强安全管控情况下，强化数据共享。搭建航运保险数据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定价技术，构建基于实时风险数据的动态化、科学化定价机制。推动再保险与保险定价联动，持续提升风险识别与自主定价能力。
（七）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积极参加国际航运保险组织，深入参与国际航运保险规则、条款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通过双多边渠道，提高我国航运保险国际认可度。鼓励保险、航运、贸易、船检等领域加强协同联动，联合举办高水平的国际航运保险论坛和专题培训，加强与国际航运保险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互动交流。利用好上海、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等资源，支持高水平资源共享与交流合作，提升中国航运保险影响力。支持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并运营好香港船东互保协会。
**四、** 优化理赔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八）改进理赔服务质效。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水平，支持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借鉴国际市场标准提供投保、理赔便利化服务，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我国海外理赔与风险处置等服务水平。支持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回溯与固化。对信用水平较好的客户推行小额案件快速赔付机制，对数额巨大、涉及多方利益或涉外因素的重大航运保险案件，建立航运保险重大案件协调机制。
（九）发挥风险减量服务作用。鼓励航运、贸易等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风险减量管理，支持中国船级社研发实施风险减量的船舶技术标准，保险公司对采取有效风险减量措施的船舶、货物给予差异化保险费率等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利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对船舶、货物的动态风险监测与预警。支持航运、贸易、保险行业加强与科研院所、船检机构、航运科技公司的合作，提升风险综合研判能力。
（十）加强全球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保险行业与全球海事服务代理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形成中国海外服务白名单。引导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中资运输企业、中资海外港口等中资海外网点协同发力。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在关键贸易物流节点和地区自建或依托海外综合服务站建立海外服务网络，提升全球服务水平。
**五、** 推进严监管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十一）完善航运保险产品管理机制。优化航运保险产品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进出口货运险、远洋船舶险等涉及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行的航运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结合实际需要备案航运保险中文条款及对应的英文条款，为开展国际业务提供便利。对因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紧急、突发的国际事件导致的航运保险责任范围变更，允许保险公司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十二）规范航运保险经纪行为。参与境内航运保险业务招投标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依法已在中国备案的航运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备案专属保险产品等方式变相修改条款、费率。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境内航运保险业务，投保人要求说明佣金收取比例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如实向投保人披露。
（十三）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利用航运保险从事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金融监管总局健全航运保险统计机制，细化指标体系，规范数据报送口径，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组织做好产品备案、数据监测、中介管理等各项政策落实落地，通过常态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推动航运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六、** 健全运行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十四）优化业务支持机制。保险公司应持续强化对航运保险的支持，在人力资源、财务预算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转变规模考核导向，强化航运保险效益与风控指标，整治非理性竞争，加强投保企业信息共享，助力提升行业承保能力。要加强对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支持，在符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前提下，对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开展、查勘理赔及参加国际航运保险会议等给予便利，放宽人数、次数、时间等限制。
（十五）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充实航运保险人才，鼓励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重点地区配备专业队伍。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将国际保险专业资格认证纳入人才认证体系，支持保险、交通等行业协会和高校院所、中国船级社等联合建立航运保险专家库、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培育保险、海事、涉外法律、跨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对表现突出的航运保险人才，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按规定在薪酬待遇、荣誉评定、职业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政策。
（十六）加强配套政策支持。国际贸易、国际港航物流关键枢纽节点所在地区的金融监管、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争取地方政策支持，结合本地国际物流特点和发展方向，细化配套支持政策。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标准制定、宣传引导、交流培训等工作，营造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健康生态。
（十七）强化协同配合。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商业航运保险监管，规范航运保险市场秩序，优化监管政策，推动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推动建立“海事信息+航运保险”联动机制，协同推进造船、航运企业风险减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强化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管理。商务部负责推动外经贸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同，支持在航运保险领域推广应用中国规则标准，协同扩大航运保险对外经贸企业覆盖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在航运领域推广人民币结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指导贸易、物流领域中央企业强化风险意识，主动运用保险机制分散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2026年9月17日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78246&itemId=915&generaltype=0🎯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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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nfra.gov.cn/cbircweb/DocInfo/SelectByDocId?docId=1278317)（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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