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商洛市民宿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市级 · 商洛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7-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商洛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7-29
- **发文单位/来源**：商洛市政府

## 摘要
网站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民意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商洛市民宿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 次 字号：小中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文

## 政策正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依据文旅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边界外开办的民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指导思想】 民宿发展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先，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力，坚持规模适度、规范经营、有序发展、有效监管，彰显地域自然和人文特色。
**第四条** 【民宿选址】 民宿选址应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经营性用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在秦岭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宿建筑物和场地，需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开办民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空间管控】 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建设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民宿；禁止在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建设民宿；禁止在非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建设民宿；禁止大拆大建或破坏传统村落风貌建设民宿；禁止以民宿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建设别墅、私人会所；禁止以租代售、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民宿。
**第六条** 【生态保护】 严禁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河道管理、地质人文遗迹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民宿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鼓励民宿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污水、废气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 【预登记】 民宿开办实行预登记制度。民宿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民宿预登记工作，重点对照民宿定义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对拟新建民宿从项目选址、立项、环评、用地、水土保持等要素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拟改造民宿从房屋的合法性、建筑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预登记。经预登记的民宿项目方可继续利用闲置房屋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证照。 民宿预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住建、文旅、卫健、市监、环境、消防、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实时共享。
**第八条** 【审批登记】 民宿建成运营前实行一站式登记审批制度。由所在镇办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住建、市监、卫生、消防、文旅、环境、资源、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行业监管部门，统一对民宿项目用地、产权归属、污染排放、房屋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行业规定程序发给相关证照。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予以整改。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民宿，应到当地政府、街道办进行补充登记。 对已经完成登记的民宿经营单位，应由辖区镇办和县级文旅部门建立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推送共享，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开业要求】 民宿开办经营，其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照明、通风、盥洗、消毒、防尘、防腐、防鼠、防蝇、防虫的设施设备，应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设备。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活饮用水宜使用集中式供水。使用自建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使用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污水处置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等技术要求。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规定。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系列国家标准规定。餐饮具及配套设施消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的要求。
（四）应当设置布草（储物间）和消毒间，配备专用消毒柜，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应齐全完好。应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应在房屋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寄存室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保存30日以上。严格落实旅客住宿“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访客管理等规定，要及时将采集登记的旅客住宿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厕所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整洁、无臭味异味；均为水冲式或生态厕所，确保粪污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六）建筑物应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中的A级要求。防火及消防设施设置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等相关要求。
（七）位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的民宿，设施设备应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等对应等级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管理】 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民宿经营者应聘用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并持证上岗。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自觉主动宣传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诚信经营】 民宿经营者应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卫生】 民宿经营者应定期对水、电、气等管线以及防盗、监控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应保障民宿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退出管理】 民宿经营者停止提供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停办手续。
**第十五条** 【游客管理】 游客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绿色出行、生态旅游和绿色消费，提倡垃圾减量，提倡各种降低碳排放的行为。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属地管理】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民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本辖区民宿规范管理工作专班，专班组长为本行政区民宿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实施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各镇（办）是民宿管理的直接主体，负责民宿从选址到建设、运营的全流程管理，履行民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民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 建立民宿发展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民宿规范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秦岭办）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民宿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负责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落实民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保护工作。
（二）文化旅游部门履行市级专班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对民宿规划、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品牌培育和对外宣传，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民宿项目用地审批，指导做好开办、经营中涉及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民宿污水和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的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人员健康证办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建立警民联动机制；在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民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民宿涉及闲置宅基地盘活有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九）水利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发展中涉及到河道、水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林业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发展中涉及到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与民宿相关的项目立项、备案、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十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和监督管理。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民宿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的监督管理。
（十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民宿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
（十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民宿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网信部门负责民宿涉及网站、公众号、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和舆论管控。
（十七）人社、财政、城管、交通、体育、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保护民宿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发现民宿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上位规划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整改工作。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区文旅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文旅主管部门在公布的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 【目标责任考核】市级人民政府将民宿管理工作纳入对所辖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社会监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积极参与民宿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民宿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县（区）文旅部门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商洛市民宿规范管理“六禁止”“二严禁”
**一、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建设民宿；**
**二、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民宿；**
**三、禁止在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建设民宿；**
**四、禁止在非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建设民宿；**
**五、禁止大拆大建或破坏传统村落风貌建设民宿；**
**六、禁止以民宿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建设别墅、私人会所；**
**七、** 严禁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河道管理、地质人文遗迹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 严禁民宿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鼓励民宿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污水、废气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 官方来源
- [商洛市政府](https://www.shangluo.gov.cn/d_list_myzj_xq.jsp?urltype=opinioncollect.OpinionContentUrl&wbtreeid=1001&wbopinioncollectionid=1161)（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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