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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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商丘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文单位/来源**：商丘市政府

## 摘要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

##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能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能补多少**：具体支持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明确、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制度的建立等**；**怎么办**：企业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建设，规范场所安全设置，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 政策正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商丘市为强化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近日发布了《商丘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为的是通过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建设，规范场所安全设置，防范化解火灾风险。核心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如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等；规范场所安全设置，如耐火等级、建筑材料、总平面设置等。适用对象为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具体支持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明确、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制度的建立等。申报建议：结合长三角制造业发展，企业应优先考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符合规定要求，以保障生产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商丘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商丘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防范化解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火灾风险，推动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车间、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鼓励企业聘请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企业应明确消防组织架构、各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责任清单，在车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责任人公示牌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企业推行“一长五员”制度，在车间设置安全员、断电员、守门员、报警员、灭火员，明确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企业应当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动火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微型消防站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 企业租赁厂房、仓库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方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方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方将厂房、仓库转租给次承租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方、承租方、次承租方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方、承租方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方、承租方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方、承租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 规范场所安全设置（四）选址安全。 企业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优先布局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 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应当设置在合法合规的工业建筑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民用建筑、居住类房屋原规划使用性质，用于各类生产加工活动（含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 生产、储存场所不得与甲、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厂房之间、厂房与危化场所必须满足防火间距；严禁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置在化工园区内，化工园区配套允许的非化工类配套项目除外。 农村宅基地上的居民自建房，严禁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用作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成品仓库；确需用作乡镇共富工坊、小型加工点位的，应当完成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建筑耐火等级、层数、疏散、消防设施等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五）耐火等级与建筑材料。 企业丙类多层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存在明火或者高温炽热表面作业的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除外）。按丙类厂房定性的单层小型乡镇共富工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不超过2层。 严禁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可燃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搭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或者用作内部办公室、房间隔墙、隔断；防火墙、承重墙、楼板、疏散走道隔墙等构件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确需使用金属夹芯板材的，仅限用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屋面板，其芯材应当为不燃材料，构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丙类厂房内部顶棚装修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普通单、多层丙类厂房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劳动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墙面装修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厂房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按规范予以降级。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烘干生产车间保温材料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六）总平面设置。 厂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原料成品堆场、临时简易棚屋等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在防火间距内搭建各类建（构）筑物。 厂区应当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保障消防车道通行条件；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面不得被占用，不得设置妨碍举高救援作业的树木、广告牌、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对消防车道划黄色禁停标线、设置禁止占用警示标识。 多租户共用厂区，应当明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统一管理责任。
（七）建筑防火构造与内部功能分隔。 厂房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消防救援窗口不得设置防盗网、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 厂房内除设置为生产配套服务的丙类中间仓库外，不得违规设置其他与生产无关的库房；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化学品应当设置独立专用库房，库房与生产车间之间保持规范安全间距，并落实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 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应与生产区域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当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完整封堵。厂房内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道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各楼层开口优先设置防火门，确需采用防火卷帘的，防火卷帘耐火性能应不低于所在部位墙体耐火极限要求，并符合防火卷帘设置要求。 多企业共用厂房时，产权单位不得通过分割出租等破坏原有防火分区；各企业、生产车间之间应当按照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落实防火分隔措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破坏、降低原有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性能。
（八）安全疏散布置。 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数量和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厂房安全出口严禁采用卷帘门、推拉门、旋转门，疏散门应当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疏散走道等疏散设施净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堆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企业生产运营期间，安全出口严禁上锁、封闭。设置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应当具备自动释放功能，确保火灾时无需工具即可从室内开启，并在门内侧设置操作提示标识。 多企业共用厂房的，各承租方不得侵占共用疏散设施，保障共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九）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配置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的消防安全标志，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鼓励企业设置覆盖整个厂房的一键式联动报警系统，提升应急响应能力。位于乡镇共富工坊的小微企业推行应用简易喷淋，未设置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鼓励安装独立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简易喷淋装置、独立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企业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各类消防设施、器材。
（十）消防设施维保检测。 企业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工作；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企业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应当立即维修更换；因维修需要停用消防设施，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专项风险管控措施，并做好公告提示。 园区内企业具备统一维保条件的，鼓励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多家企业联合与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推动维保技术人员进驻园区开展维护保养及技术值守，构建联保联勤维保工作机制。
**三、** 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十一）严格用电管理。 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合格证明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电气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作业，应当由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的人员实施。 配电线路敷设在可燃物闷顶、吊顶内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厂房、车间其他配电线路，非爆炸危险区域可采用合格阻燃塑料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确需使用临时线路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限定使用期限；严禁违规飞线充电。高温生产设备宜设置独立供电回路，设备周边应当及时清除可燃物；鼓励企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企业宜在每日停工后切断生产设备动力电源，仅保留消防专用供电回路及必要安防值守回路持续通电。 企业内部各类电池驱动设备和车辆的充电、停放应当规划独立安全区域，严禁在车间、仓库内部设置常态化充电点位、进行电池充电以及长时间停放（设备工艺允许的短时应急补电除外）。
（十二）严格用火与动火作业管理。 企业生产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应当实行禁烟管理；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仓储区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存在承包、承租、外包施工情形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责任部门、责任人、审批流程与管控要求；实施动火作业前应当履行内部动火审批程序，并在建筑主入口、动火作业现场等显著位置进行作业公告。严禁在生产作业运行期间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火的，应当升级安全管控措施。 严格动火作业人员管理。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持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不得安排无证、人证不符人员从事动火作业；企业应当对动火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风险辨识和初期应急处置能力。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动火区域应当与周边区域做好有效防火分隔，清除动火作业区域及周边的易燃可燃物品，现场配齐适用的灭火器材，安排专职现场监护人全程在岗监护，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对作业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等隐患后，方可撤离作业及监护人员。动火作业现场复杂的，宜在检查后现场留守监护不少于30分钟。
（十三）严格危化品管理。 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油漆、稀料、工业酒精、溶剂型胶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专用库房，存在爆炸危险环境的库房应当落实防爆技术措施。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的，应当靠外墙布置，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生产需要量；甲、乙、丙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和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储存会散发可燃蒸气、形成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事故通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涉及可燃气体管路的，配套气源紧急切断设施。 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领用台账，落实专人管理，宜“当日领用、当日清退”。
（十四）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企业，应当执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值班人员，落实交接班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火警故障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严禁脱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鼓励位置临近的多家企业合建共用消防控制室，共用消防控制室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管理主体、值班值守与设备管控责任，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其微型消防站应当实行分班编组值守制度，工作时段与非工作时段做到定岗、定人、定责，承担接警响应、初起火灾处置、日常防火巡查等工作；企业非生产时段宜落实安全值班，确保关键人员通信畅通，保障警情信息接收和应急联络。重要节假日宜强化值班值守力量，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十五）严格消防档案管理。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完整留存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资料；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统一保管备查。 建筑基础资料、消防执法文书、原始消防技术资料应当永久保存；防火巡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记录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留存不少于3年。鼓励企业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纸质与电子台账同步维护更新。
**四、** 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十六）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企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其他企业可结合实际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企业生产作业期间宜每两小时开展防火巡查，生产作业结束后开展清场巡查，消除遗留火种，夜间宜对重点部位开展巡查。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多企业共用厂房时，各承租方负责本承租区域防火巡查检查，各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的管理方，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和公共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 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应当如实填写记录，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名，防火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 防火巡查重点包括：用火、用电、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有无违章；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原料、成品物料是否超量堆放；电动车辆是否违规停放、充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重点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竖井孔洞封堵是否完好，有无擅自改动破坏；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维护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保障情况；安全疏散、灭火器材配置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情况；动火作业审批及现场监护落实情况；车间、原料成品仓库等重点部位防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开展及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技能情况；微型消防站、“一长五员”岗位履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当上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企业应当根据隐患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或引发火灾的，企业应当对危险部位采取局部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 多租户共用厂房的，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对应责任主体，并督促整改；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五、**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九）科学编制预案。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其他企业应当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编制预案宜充分考虑消防设施故障、夜间生产、多租户共用厂房等不利工况。建筑布局、生产工艺、人员规模发生重大调整，或者演练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鼓励企业集中的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或共用厂房的承租方共同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联合预案，联合预案不得替代各承租单位自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每月“消防安全警示演练日”活动。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战演练，其他企业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战演练。 企业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防范演练引发人身伤害等意外。演练重点检验人员火警报告、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组织、消防设施器材实操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演练结束后应当开展总结讲评，梳理存在问题，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应当留存演练记录，可同步留存影像资料。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共用厂房的承租方共同组织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二十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应当建设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企业结合本单位风险实际建设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人员主要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协助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宜不少于6人；企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将符合条件的在岗员工纳入微型消防站队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兼任微型消防站现场处置岗位。 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结合建筑情况、车间面积、楼层分布、功能布局等设置微型消防站或者消防器材分散存放点。鼓励位于乡镇共富工坊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齐基础消防设施，配置专兼职消防人员。多租户共用厂房的，除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外，各承租方宜根据本单位风险实际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也可联合共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微型消防站宜每周开展技能训练，每月组织小型灭火演练，每年与辖区消防救援站联合拉动演练不少于1次，提升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
**六、**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二十二）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企业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岗位调整人员、外包临时务工人员应当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专项培训。鼓励企业提升消防安全培训质效，推行考核式培训，考核过关方可上岗。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危险作业岗位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应当留存培训记录，归入企业消防档案。
（二十三）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企业消防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管控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火警上报、初起火灾扑救、火场自救互救、疏散逃生常识；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日常火灾隐患识别要点。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动火及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人员，还应当增加学习安全疏散组织方法、消防控制室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管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岗位处置流程等专项内容。
（二十四）强化现场消防安全提示。 企业内具有火灾风险的部位应当设置规范的防火警示标识，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当配套张贴使用提示标识，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电等重点区域增设专项警示。 企业车间出入口、疏散走道、原料成品仓库等区域宜张贴标准化楼层疏散示意图；各类标识、示意图应当保持清晰醒目、无遮挡，破损缺失的及时更新。 鼓励企业利用车间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定时推送消防安全提示，常态化开展现场警示提醒。
**七、** 附则 本规定所称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丙类厂房仓库，同一时间作业人员超过5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纺织服装、家具木制品、玩具、塑料制品、电子组装、食品加工等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具备分拣、加工、包装功能的仓储物流企业。结合商丘实际，丙类厂房仓库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30人以上的乡镇共富工坊等同类生产加工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一长五员”，是指在每个车间设置网格长，配备安全员、断电员、守门员、报警员、灭火员。安全员负责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制止违规行为；断电员负责做好电气设备检查，发生火情拉闸断电；守门员负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引导人员有序疏散；报警员掌握报警方法，负责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上下楼层和相邻车间人员；灭火员负责日常维护消防器材，开展初期火灾扑救。 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官方来源
- [商丘市政府](https://www.shangqiu.gov.cn/zwgk/zc47szfbgs/sz47szfbgs/content_262005)（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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