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邵阳 · 技术创新 · 发布于 2026-07-2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邵阳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发布日期**：2026-07-29
- **发文单位/来源**：邵阳市政府

## 摘要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起草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方案、…

##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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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文件库 > 市本级文件库 >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邵市政办发〔2026〕7号统一登记号：SYCR-2026-01005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社会公开信息有效期：2031-07-24签署日期：2026-07-25登记日期：2026-07-25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2026-07-25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SYCR-2026-01005邵市政办发〔2026〕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7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湖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市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2名个人，提名奖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如未达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市长授权，邵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委会由市质量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程序等，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起草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程序等;
(二)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材料，组织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三)建立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异议处理机制;
(四)开展质量奖评审依据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可依规依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长质量奖的申请资料整理、材料初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三)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四)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五)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社会反映。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企业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十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予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含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届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及时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召开会议，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其异议内容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按程序报市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完善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培养等配套政策措施，并在融资服务等方面对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研究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滥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获奖称号，出售、出租证书和奖牌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八)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六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律规章规定的时限内，按法定程序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推广与分享
**第四十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按照职能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
**第四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文件下载：邵市政办发〔2026〕7号

## 官方来源
- [邵阳市政府](https://www.shaoyang.gov.cn/shaoyang/szfbwj/202607/e01b8db73faa46d6bd7516ad98eca8bb.shtml)（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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