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级 · 深圳 · 产业园区 · 发布于 2026-05-14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深圳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发布日期**：2026-05-14
- **发文单位/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摘要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提高本市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加强全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本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服务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深市监规〔2026〕3号 政策类别： 产业园区 适用地区： 深圳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中小企业、制造业升级、惠企政策、深圳 深市监规〔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加强全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提高本市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加强全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本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市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在广告产业集聚区设立“泛广告产业园区”。泛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本市某区域已形成规模较大的广告产业集聚地，经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邻近区域划为广告产业园区。 支持探索发展虚拟广告产业园区，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广告产业链协同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产业云端集聚发展。 第三条【指导原则】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突出特色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服务大湾区和深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市级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组织指导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 第五条【区级职责】 各区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广告产业园创建；配合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园区可持续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对园区运营主体及园区入驻企业加强指导，依法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开展评估考核。 第六条【园区职责】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依法经营管理园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园区运营机制，促进园区广告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规定建立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积极引进各类广告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落户，支持培育企业发展壮大，孵化一批以数字广告为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引导园区企业规范经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需求。 第七条【申报主体】 本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经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园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实施园区建设和运营； （四）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事业单位占园区入驻总户数的50％以上，或者已入驻广告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事业单位达到20户以上； （五）园区广告业务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在所在地区内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六）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市场推广、市场交易、业务展示等基础服务和专业服务； （七）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园区开业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 第九条【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园区运营主体填写《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产业园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中加具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 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产业园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第十条【认定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对园区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拟认定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认定保护】 被认定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规范使用认定资格名称；未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对被认定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荐其申请市有关部门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动态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对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监管，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各区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日常监管和产业发展指导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要求，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报送至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要求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园区规划重大调整、运营主体变更或园区经营定位发展重大变化等情况，应报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对园区提交的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经营异常情况，应即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经济统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落实以下广告业统计工作： （一）应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广告企、事业单位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二）应落实全市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数据统计工作，督促入驻的广告业纳统企业按时报送广告业营收等统计数据。 （三）应积极推动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广告企业有序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持续壮大行业主体。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成评估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实地考核评估，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对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原则上每三年考核1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 （二）园区建设发展是否按既定规划实施； （三）园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园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园区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园区建设和运营的评价意见； （六）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园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推荐园区或园区项目申报各级政府重点项目或产业资金支持，推荐园区申报“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谈话提醒、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市市场监管局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园区及园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按照《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第十六条【撤销称号】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撤销其“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园区和园区入驻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资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被撤销认定的园区，除因第（一）项情形外，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 第五章 服务与创新
**第十七条** 【文化引领】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动广告创意水平提升，加强优质广告作品供给。 第十八条【创新赋能】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有力推动AI、大数据、大模型、云计算、元宇宙、5G、VR/AR/MR、超高清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AI在广告生产全链路中的应用，积极搭建资源整合共享平台，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建设，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广告生产与科技发展深度融合赋能。 第十九条【人才培育】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积极宣介市区相关人才政策，配合做好有关人才服务，有力推动广告产学研用平台和人才孵化平台建设，积极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广告企业资源，为人才创意和企业孵化提供优质环境，发挥园区资源禀赋推动广告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各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５年，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2.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3.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 附件： 1． 附件1.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docx 2． 附件2.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docx 3． 附件3.深圳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docx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6a38f1090cf2ca7a34b939bf)（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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