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 市级 · 深圳 · 综合政策 · 发布于 2026-01-19
## 政策要点
- **政策级别**：市级
- **适用地区**：广东省 深圳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发布日期**：2026-01-19
- **发文单位/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摘要
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受理时间。 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

## 政策正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政策类别： 综合政策 适用地区： 深圳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节能环保、惠企政策、深圳 深建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有效期延续至2031年4月9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制定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发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受理时间。 　　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市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综合利用企业申请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文件且处于正常消纳阶段，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测体系； 　　（二）申请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标准要求。 　　申请截止日前两年内，综合利用企业两次申请同类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未通过的，该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从事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批准书；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认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明确综合利用产品适用部位、适用标准及生产原料中的建筑废弃物含量。 　　第三方机构无法确定综合利用产品适用部位、适用标准或者生产原料中的建筑废弃物含量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九条对通过材料核查的认定项目，第三方机构应当对认定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物料配比，原料进厂、产品生产及出厂等视频监控，以及生产台账、采购销售台账、发票等材料，确认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料中的建筑废弃物含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现场见证生产并视频记录综合利用产品从原材料投放到成品成型的生产过程，记录生产原料中建筑废弃物和其他原材料的用量，对成品进行现场抽样并标记。需进行养护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在抽样和标记后再进行养护； 　　（三）现场见证将标记后的综合利用产品送至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报告结果确认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适用标准要求。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综合利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完成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同时发送给综合利用企业。产品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意见中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综合利用企业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核。 　　经复核，维持认定意见的，由综合利用企业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认定意见的，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在认定项目审查工作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通过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 第三章 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二）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址、消纳备案证明编号； 　　（三）综合利用产品类别及生产原料中的建筑废弃物含量； 　　（四）综合利用产品适用工程部位和适用标准；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证书编号和二维码。 　　第十三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及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有效期满需继续申请认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截止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对通过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通过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认定项目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工作，以及持有处于有效期内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产品从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移除，撤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一）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两次的；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综合利用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和建筑废弃物原料含量等强制标准要求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 　　（五）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意见负责。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定意见的； 　　（二）未对认定项目审查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认定项目审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 官方来源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12598286)（政府官方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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